走私?飞单?私活?AEO?谁的利益?怎么判?
其在明知废钢铁的国内大致采购价的情形下,仍然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800-1100元不等的FOB价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制作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所需单证,以被告单位大海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以深圳市哒哒哒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
共走私出口废钢铁8999.7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806230.8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大海公司、被告人梁飞、吴大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大海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大海全是水货代有限公司关务收费标准报价单》(小海马)、大海公司报关报检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AEO认证企业证书、制度公示照片、报关草稿、2017年1月到12月委托报关明细表,吴大军2017年出口报关业务绩效,大海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工资表,并据以辩称其单位没有走私犯罪的意愿,也没有走私犯罪所得。
被告人梁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被告人梁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飞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公诉机关对梁飞“明知”废钢铁存在低报出口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梁飞客观上亦没有实施走私犯罪的行为;梁飞的行为与报关公司擅自伪造报关手续、低报出口的行为以及最终导致了偷逃税款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认定梁飞无罪。假如认定梁飞构成犯罪,则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梁飞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只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梁飞主动提出希望退还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希望对其宣告缓刑。
吴大军辩称其不知道客户的实际交易价格,没有办法判断客户是否低报价格。吴大军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中大海公司或者吴大军没有通过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方式获益;吴大军有主动要求客户提供货物真实价格,但是黄某、陈某1为了非法获益,在明知道货物真实价格而且也有义务如实告知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的价格给吴大军,实际上大军是被欺骗和利用;吴大军客观上并没有为了帮助客户偷逃税款而去低报价格,反而是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的情形主动要求客户高报价格;
在另外那个案子中提供货物价格不确定的情形下,吴大军参照同一时期同类产品货物的价格作为建议的申报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吴大军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吴大军无罪。
上述证据证实大海公司虽然给予吴大军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一般性授权,但该授权要求其不能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而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大海公司对于吴大军低报价格帮助他人走私的行为知情而默许,其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走私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另外根据被告人吴大军所收取济舟公司和陈某1的代理费用,扣减代垫费用及成本后,被告人吴大军的获利远高于其交给公司的代理费,而公司只是收取正常的报关报检费用,并无其他额外收入,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吴大军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的情况。
大海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船舶的清关和进口货物的报关。商务部主要负责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吴大军是副经理。当客人有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时候,会先把相关单证给我们,由单证组的同事根据单证录入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如果有查货的需要,查货组的同事会联系货主协助海关查货,缴税部分有的是由客户自行缴纳的,有时是客户转到我们公司的账上,我们代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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