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姚: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
潘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实质合并规则产生于美国判例法,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已有初步尝试。在借鉴美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应当坚持关联企业人格“同一性”、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的合理期待、分离破产的成本“难以容忍”三个标准。同时,从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法律效果来看,还应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范围,厘清对关联企业主体地位的影响,理解债权债务关系变化之内涵。从适用标准和法律实效两个维度入手,进一步优化实质合并规则,最大程度保障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 适用标准 法律效果
(一)明确“关联企业”概念
(二)解析“实质合并规则”内涵
(一)弥补现有规范手段的不足
(二)实现各债权人间的实质公平
(三)提升关联企业破产效率
(四)为司法实践提供规范依据
(一)关联企业人格“同一性”
(二)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的合理期待
(三)分离破产的成本“难以容忍”
需要强调的是,法人独立地位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之一,除非有紧迫情况,不得随意突破,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虽然基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一性,公司财产的分离必然会产生成本,但是只要分离所产生的成本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并不会对债权的清偿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原则上应该对关联企业进行分离破产,除非所有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均有合理期待。此处,在适用实质合并规则之时,分离成本“难以容忍”的标准与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的合理期待标准并不需要同时满足。具体而言,在成员企业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如果成员企业的债权人均对关联企业整体具有合理期待,那么就无须再对分离成本进行判断。反之,即便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合理期待的标准无法满足,只要分离成本“难以容忍”,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依然是妥当的。
(一)明确申请主体
(二)厘清对关联企业主体地位的影响
(三)理解债权债务关系变化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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