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应留意的“独立楼梯”的条文(视频+语音版)

语音

注: 收听时请注意安全。

文字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应留意的“独立楼梯”的条文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介绍的是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的“独立楼梯”的条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规范中提及需要设置独立楼梯的,主要为4种场所,分别为:住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电影院

今天讲的重点,主要是规范5.4.4A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条文,另外三种场所独立设置楼梯的条文,我之前已经录制过视频,有需要的可以查找往期的视频(分别为第31期38期75期链接。

  2018版《建规》中改动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的,改动的地方较多,由于配套的图示目前还没有出来,因此我只能对照规范的文字来介绍,无法附上图示,请大家谅解。

需要提一下的背景知识:

·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       ------2018《建规》253页,5.1.1条文解释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2018《建规》64页,5.3.1A条

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独立楼梯”的条文如下: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规范条文解释:

5.4.4A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视频

历史学习:

规范详解:与“冷库”有关(视频语音版)(并四川达州塔沱市场冷库火灾)

规范详解:晶晶规范详解系列100集(表单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