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对抗运动中受伤“自甘风险”
“《民法典》,法官划重点”特别策划,今天(1月5日)我们来关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众所周知,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运动都有一定的受伤风险,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诉讼案件,40岁的谢某因为和14岁的小袁一起打篮球时摔倒受伤,谢某索取13万赔偿费用,最终结果如何?来看记者的报道。
谢某和小袁在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篮球比赛,在上篮争抢中,谢某不慎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左肘韧带创伤性撕裂,住院期间,小袁母子为其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谢某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被评为9级伤残。随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引起纠纷,谢某将小袁母子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小袁母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谢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的摔倒是小袁恶性冲撞所导致的,所以认定小袁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到底要不要赔?以往,由于具体细节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自甘风险”作了明确规定,告别了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情况,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夏科
“自甘风险”的原则是在民法典的第1176条(规定)
你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如果受到损伤的
你不能追究其他参与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有一个后面条款
如果有证据证明致害人
其他参加者如果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专家表示,《民法典》中明确“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广东财经大学专家:
以往的话民法通则132条有规定
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
那应该是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延续了这个做法
那么这次(民法典)是做了一个蛮大的改变
就是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当然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体现的就是个人意思自治的理念
其实也就是公平分配责任和风险的思想
来源:广东广播电视台
记者:蔡志祥 袁媛 王宏涛 朱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