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三期:《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发展(第一篇)
《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发展
今天我们主要谈一下《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发展。《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跟之前的《合同法》相比较,变化还是很大的。这次的《民法典》在整个法典体系上,没有设立一个债法总则,比较明确的是以合同法通则的规定来取代债法总则的规定,债法总则中的一些内容也在合同法通则当中。
第 一 篇
-THE FIRST-
这次的合同编分了三个分编:第一分编是通则,通则就是原来合同法总则的内容,都加进这里面,一些债法总则的内容也在通则里面。
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是15种,这15种典型合同在这次《民法典》当中都保留下来,只是把原来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除此之外,还新增加了四种合同。一是保证合同。对于《合同法》来讲,这是新增加的。对于典型合同来讲,它不是新增加的,因为它原来是在《担保法》里规定的。这次《民法典》颁布以后,把保证合同放在典型合同里。
二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原来主要是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它是在合伙企业成立的协议上规定合伙合同,但是合伙合同跟合伙不是一回事。所以,这次吸收了《合伙企业法》当中合伙协议的一些规定,新增加了合伙合同。
三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随保理业务的开展而发展起来的。这次特别是在保理协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强烈要求下,典型合同里规定了保理合同。
四是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分编是准合同,准合同里有两章。一是规定无因管理,另一个是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准合同还说的过去,不当得利跟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是靠不上的。但是从《民法典》来看,没有别的地方安排,所以安排在这个地方,可以适用一些通则的规定。
今天我们主要谈合同编的通则这一章,也就是《合同法》总则上的一些发展和改变。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里跟原来《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从整个合同法体系上来讲,内容是没有变化的,但是体例上做了改变。现在的一般规定把原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全部去掉了,因为合同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在合同当中体现,平等、自愿等原则就不需要再重复规定。
它把《合同法》里其他规定当中的合同的解释、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全部拿来放在一般规定里,一般规定里面规定了合同条款的解释。
再是无名合同、涉外合同的适用也放在了一般规定里。我们以前提到过无名合同的问题,无名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给它起名,权利义务没有在法律上规范。
这次合同编在一般规定当中,把原来在其他规定一章的条款挪过来。一般规定的变化不大,它增加了很重要的规定是,讲到合同通则的适用问题,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通则的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当然性质上不能适用的除外。
0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原来的《合同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计划合同。原来《合同法》里也规定了计划合同,这次把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可以下达国家指定性规划,为完成这个计划订立的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约方必须及时发出要约,承诺的一方必须要承诺。双方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定性规划来订立合同,而且要及时订立,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计划。
二是规定了预约合同。原来《合同法》里没有规定预约合同,但是在实务当中有预约合同,预约和本约是相对应的。这次明确规定了预购书、订购书和预定书都属于预约合同,只要里面规定一定期限内,需要订立合同的,这都属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这次合同编中的新规定,以前是没有的。
三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在理论上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这个是有争议的。关于悬赏广告以前只是在《物权法》里讲到,悬赏广告人要支付报酬。其他的悬赏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发布一个公告,给我创造什么样的作品,我给你多少奖励,这也属于悬赏广告。
这次合同编里明确对悬赏广告人的义务做了相关规定,悬赏广告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在《合同法》里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不管你是单方还是双方,只要你作出了承诺,对方履行了特定的行为,你就需要兑现你的承诺。
我是比较倾向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的这条规定,只要你自己做出来,就成立生效了。因此,对方知不知道广告的内容是无所谓的。如果是双方法律行为,这是需要你同意的,我需要知道你的意思表示,同意了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次合同编中对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是这样,只要你完成了特定行为,你就需要履行你的义务,兑现你的承诺。
四是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变化规定跟以前是有所不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他有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没有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来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这次《合同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为合同条款的内容,而不是无效。你根本不知道这个内容,怎么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他可以主张对方没有提示,你不知道这件事,否定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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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这一章的变化很大,新内容不多,或者可以说没有新内容。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效、无效、可撤销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做新的规定。只有一条做了新规定,总则当中民法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完全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确定合同效力。总则中对无权代理也做了规定,合同效力里只是讲怎么算确认,怎么算合同成立了?怎么算合同发生效力了?它从这个角度进行了规定。
在合同效力里比较明确的是,司法解释当中关于审批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经过批准的合同,这样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原来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但是合同不生效,并不影响审批义务的一方。虽然合同不生效,但是义务是发生效力的,应当去办理的。
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在约定合理期间内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办理批准手续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你承担责任。这一条规定是这一章当中最重要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考虑,这时办理审批义务这一方,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我比较倾向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毕竟合同没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