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工作时间的重要判决
欧洲法院最近有了一个新判罚,就是雇主必须记录雇员所有的工作时间,包括休息的时间,下班以后处理工作电邮的时间,外出谈公务的时间等等。目的是取消无薪加班,改善雇员的工作环境。但德国还有很多重要的关于工作时间的判决,看看你了解多少。
有些集体协议规定,雇主们一般只对超出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这样对于非全职雇员自然不公平,也就是如果合同上是每周30小时的话,他们要加班超过40小时才能得到额外的加班奖金。联邦劳工法院认为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每周工资30小时的非全职雇员,那么从每31周小时开始就要按照加班费支付(BAG, 6 AZR 161/16, BAG 10 AZR 231/18)。
这是联邦劳工法院的判决,如果雇主规定员工要穿着公司规定的服装,如医生护士等,那么更换工作服也算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支付报酬(BAG, 5 AZR 382/16)。
如果员工有义务穿着雇主规定的工作服,但是并没有规定在那里换,那么换衣服的地点是决定雇主是否要为员工换装支付工资的决定因素。
如果一个售票员在家里穿上制服,那么就不能算工作时间。但是,如果他穿便装到车站更换,雇主必须将这些换装时间视为应付工资的工作时间。(BAG, 1 ABR 76/13)。
联邦劳工法院决定,如果雇佣合同仅提及“费用报销”的话,不包括路上的时间。而员工可以按正常工作时间收取相同的小时工资。
如果一名工人要求雇主减少他的工作时间,只有通过书面有签名的信件拒绝。这意味着一般没有签名的打印信不符合要求。而这反过来又意味着员工可以认为雇主同意减少工时。(BAG,9 AZR 368/16)
一名工人在两年内享受了无薪特别假。回公司户申请休假,因为他认为自己在特别假期间,每年至少累积法定有薪假期20天(每周5天)。而联邦劳工法院判决无薪特别假期间没有休其他假期的权利BAG,9 AZR 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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