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责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这部分的知识点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考查,所以出题较为灵活,更注重理解性。今天我们将其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帮助大家梳理,希望大家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把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概念我们了解到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这说明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或者是成立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归于无效或撤销。那么合同没有正式成立可以主张民事责任吗?当然可以!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这个要件我们已经讨论过,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主张的就是违约责任了。
(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这足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非常之高!那么为什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这就涉及到了其背后的含义了!民法中的规则也好,原则也罢,最终就一个目的:维护整个民事秩序的稳定性,让民事活动可以有序、有效的进行。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你在淘宝买东西,不一定认识卖家,去水果店买水果,也不一定认识卖水果的商家。如果我们彼此之间能够恪守承诺,秉持诚信,那么民事活动就会有序、有效的进行,如果彼此不诚信就会造成民事秩序的紊乱。
因此即使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所在,大家要注重理解。
(三)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缔约费用,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仓库预租费等。
(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费用。如运送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