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二十四篇】第十七篇
十七、财力篇
国之财非财,商之财非财,民之财非财。国之财用于民福,施于民惠,救于民灾,解于民苦,故国之财非财,阴阳调合之具也。商之财用于专劳,调以配用,异地互衡,盈缺相济,故商之财非财,使民愈作愈益之具也。民之财用于分劳,一日之用百工之施,故民之财非财,积专劳施天下之具也。故曰:国之财,天下之力。商之财,移益之力。民之财,分合之力。
善财者,知分合。聚而为上之所柄,散而为下之所专。贤主若掘源者,财力如泉水,制政如川道,导水入川而溉天下矣。故,天下乐用,善称贤也。是以利人益生,德自成矣,名自显矣,利自归矣,而何须求哉?
夫力之所为,财之功也。力之所积,物之成也。力之所实,名之誉也。力之所贵,天下之大利也。故,力有大小,有深浅,有久速,有新旧,有施受。力大能广,福祉万邦;力小能市,便利家乡。力深能植,民有显荣;力浅能栽,人有华雍。力久能持,国不忧时;力速能平,物不乱资。力新能继,百工合力;力旧能準,百业为基。力施能得,良善之心;力受能捨,恩服之因。
故曰:心以启智,智以启财,财以启众,众以启名,名以启利,利以启益,益以启义。
是故,财之政者,正也。财之力者,行也。力行正事,夫惟德施,利益驱驰,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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