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发布:不得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

教育部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一个月前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增加了不得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一般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增加了一条规定:“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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