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正当时,社会共赴廉洁法治社会

文/陈根
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核心就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司法系统执法人员自身的法治精神;另外一方面是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与社会法治共识建设。
当然,另外两方面的工作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持续完善的,一方面是对于一些社会存在、出现的问题的立法要跟上;另外一方面则是要绑住无形的手干预司法,以及从源头决心遏制借助于政商关系干扰司法的行为(这些现象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是一种典型的存在)。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让我们看到一个国家得以有序运行依靠的是法律制度;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只有当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法治建立信仰的时候,才能有效、有序的推动国家治理。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群众,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要始终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建立人民信仰、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导向,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与根基所在。法治的核心是为了建立有序、规则的社会治理体系,而有序社会的核心在于人民群众的共识,以及共识下的行为方式。而要围绕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依法治国方针,重点需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

当前,由于受到新技术变革的推动,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而整个社会的生活模式、商业模式、治理模式也因为技术的推动而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试管婴儿、大数据隐私等方面。因此,如何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立法能跟上科技变革下社会的发展,以及及时应对所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这其中的核心就在于要加强立法,以及及时、科学的立法,让人民群众在面对新兴业态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而科学立法的关键在于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兴事物要有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前瞻性、包容性,另外一方面则是在于立法的及时性,以此来增强科学立法的效用,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使每一项立法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反映与保护社会的普遍利益,能体现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实践过程中立得住、行得通、管的住。
要做到科学立法,其中还有一个需要完善的方面则是要推行“立、改、废、释”并举的方针,不能一味的推行新的法律,或者是叠加法律法规,而是对于一些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优化或废除。尤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公共卫生治理、生态保护、对外贸易、新兴领域、儿童保护领域、辅助生殖领域、互联网新模式领域等,完善与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生活、创业过程中能真正、切实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建立一个现代、开放、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当然,加强立法的前提是坚持在宪法指引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制定法律,让立法的规范性得以充分体现。
二是公正司法。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信仰,而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根本在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只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不断建立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才能从内心相信法治的公平正义。司法的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良知的最后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良法善治是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对社会法治美好向往的重要前提,全社会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尤其是司法人员必须捍卫公平正义这样一道最基本底社会底线。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基层的司法人员对于中央推行法治中国建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知偏差,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我行我素滥用职权对抗中央的现象。比如浙江省乐清市的乐清人民法院,以及其所管辖的柳市人民法庭,就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滥用问题。乐清人民法院的一位女法官,朱慧呀法官,在其审理的一件事实、证据都极为清晰的民事案件中,为了帮助原告“打赢”诉讼,公然违法庭审的法定程序,利用自身手中的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来挑衅法律的尊严。
其背后,无非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身为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敬畏与信仰;二是迷信权力,不能神圣的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滥用手中的权力来践踏法律的尊严;三是政商勾结,在背后有形、无形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自身手中的权力进行变像的权力寻租;四是裙带关系,一个办公室的文宣,因为跟某男领导之间的说不清的裙带关系,被“提拔”成法官,这种裙带关系促使其为了某男领导的干预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律底线与人格尊严。终于,滥用权力、扰乱司法,导演与人为制造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同样,乐清人民法院的派驻法庭,乐清柳市人民法庭的一位副庭长,由于地方本位主义,导致对法律,对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信仰的丧失,公然在说不清楚的政商关系的驱使下,甘愿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随意开具调查令。而其在没有案件受理,也无权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对杭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开具调查令。
这种司法不公的行为,这种身为司法人员,在党中央一再强调法治中国,以及司法整顿的环境下,公然藐视中央,践踏法律的行为,让我们客观的看到在法治中国的践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对司法队伍的肃清方面,我们要勇于接受曝光,勇于向内刮骨疗伤,勇于肃清类似于朱慧呀,以及柳市人民法庭的副庭长之类的司法队伍的“老鼠屎”。
显然,乐清人民法院的所存在与表现出来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中国法治的全部,更客观的理解乐清人民法院所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司法公正过程中所出现与存在的一种典型。这种典型案例需要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需要对这种典型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理、纠错,才能让广大司法人员引以为戒。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才能建立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
三是严格执法。
当法律的规则清晰、透明,法律的边界明确,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就会变得简单。同样,当人民群众违法了法律规则之后,严格的执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性。严格执法是社会安定的基本保障,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来源。法律要能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除了法律清晰,司法公正之外,其中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法律的一个执行。严格执法是法律的生命力体现,也是法律的权威体现。
严格执法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社会安定的基本保障,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获得维护的重要保障方式。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施政。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也就是说,政府各级部门首先要带头履行法定的职责,并且严格执行与遵守,才能给人民群众树立法律信仰的榜样;其次是要提高执法的效率,执法机关在司法审判后要高效的进行后续执行,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保民生、维民权、解民难的问题,要从人民群众生活的切实出发,通过高效执法来提升并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后则是对违法犯罪的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于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人民群众安宁的行为绝不姑息手软,坚决予以打击,包括在当前的科技时代,一些传统的犯罪行为也从线下走到了线上,我们需要借助于严格的执法来打击新型犯罪,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内心的安全感。
只有当我们加强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中国社会,才能实现全民守法。而全民守法不仅是人民群众的事情,同样也是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司法人员的事情。全民守法不是通过媒体宣传就能获得有效实现,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员的以身作则,只有当司法人员严于律己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同时,领导干部的遵纪守法对于全民守法社会风尚的形成,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通过制度来遏制权力的手干预司法公平正义,对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干扰,一些错误,要敢于面对、要勇于面对,要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究的决心与勇气。只有心系人民,还人民以公平正义,法治中国必将助力中国进入一个新的法治时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