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操作全流程及易混淆案例解析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规定办理。
移民财产转移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个人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一、外汇局审核资料
(一)移民财产转移
1.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二)继承财产转移
1.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二、银行端操作流程
1.外汇局出具的移民财产转移核准件如下,已经在系统指定购付汇银行的,只有指定银行可以办理该笔业务:
2.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管理—查询
3.核准件有效期一般为30天,超期无法核注。办理完业务后,一定及时核注并打印留存。事后可以核查状态。
(1)客户性质:境内个人/境外个人
(2)是否占额度,否;
(3)售汇类型:资本项目购汇,
(4)统计代码:选择:5470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如页面有“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资本项目核准件左上角的编号。
5.国际收支申报: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15年班)P177,中国居民个人向国外移民属于单方面转移,申报在“521030~移民转移”项下,交易附言:个人移民财产转移。
如果客户已经取得非居民身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P5,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要填写外汇局出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编号。
注意事项:
(1)移民财产转移核准件是人工核注,非业务编号联动扣划额度。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不对“822030”交易编码核查,所以无需担心资本项目数据滞留问题。
6.结售汇统计报表:
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410 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
(1)如果客户已办理了移民,属于非居民个人。此笔移民转移银行应统计在横栏“410 资本账户”、纵栏“06 非居民个人”。
(2)如果客户暂时没有完成移民手续,此笔移民转移银行应统计在横栏“410 资本账户”、纵栏“05 居民个人”。
注意事项:某外汇从业人员遇到境外非居民继承境内居民的房产出售资金,银行经办人员认为结售汇是否应该统计在423项下。
理由423 房地产:指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以及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实际上将“个人移民财产转移”与“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相混淆。
境内个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在境内以外国公民身份购买的商品房申请转让并汇出资金的业务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结售汇统计在423项下。
三、与移民财产转移易混淆的案例
案例1.境外非居民A在我国工作,因病去世,其账户存款35万人民币。境外非居民哥哥B作为继承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国内办理手续,委托境内个人C办理该笔购付汇。
该案例是否需要外汇管理局出核准件?
分析: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该案例中财产本已是非居民A的工资收入。
非居民B从非居民A处获得的财产,无需到外汇局做移民财产转移核准。
且非居民对非居民的资金划转,银行无需申报。所以该案例,银行只需要审核A的工资收入证明资料(工作证、劳务合同、完税证明),B的继承证明资料(身份证件、继承书、死亡证明、继承款购付汇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非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统计,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跨境付汇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案例2:境内居民N的配偶在境外工作去世,继承丈夫的财产后准备汇回国内。
继承财产分三部分:丈夫的账户存款、丈夫生前公司给与的退职金和丈夫名下房产出售资金。
该案例是否需要外汇管理局出核准件?
分析:外汇局只针对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财产转移出核准件。
本案例是境内居民在境外继承的财产回流。境内个人跨境资金收入看来源。境内居民M的丈夫账户存款如果是工资收入,同退职金一起,可以按照工资收入审核,申报在“321000”项下。
继承的房产卖掉后汇回资金按照资本项目审核,申报在“621030- 出售境外不动产收入”项下。
(我本搬运工,与君共研判。)
小玉
202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