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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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房老师晚上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公司新建一栋办公大楼领用了公司的产品,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谢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领用自产产品需要根据不同的用途,来判断可能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企业领用自产产品修建办公楼,属于内部转移资产,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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