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伙伴网对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并给相应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遵循网络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09版《食品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新版《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解释为“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因此将原《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直接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留下了空间。”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4)销售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物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物流并不属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需要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其“食品经营项目”必须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但委托他人进行生产,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虽然委托方本身也具有生产资质,但实际是购买别家企业的产品,实为销售行为,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还有人认为委托方承担产品的所有食品安全责任,视同委托方自己加工产品一样,且委托方已取得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即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要求他均能满足,没有必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由于各地在执法时也存在分歧,因此为降低风险,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食品都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营业执照可能出现“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业的住所是唯一的,经营场所可以多个。
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一地一证”,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的具体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的,要分别领取许可。因此对于一照多址的企业,其多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同地址的许可证应当在其经营者名称后面按照一定的规则加上后缀加以区别。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因此,食品经营者如果己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销售,需要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另外,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在各地的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占很大比例,食品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情况需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以上为食品伙伴网对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常见问题的汇总及解答,大家如果有相关问题或疑问欢迎留言反馈。
来源: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