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发廊”命案
2019年4月17日,随着在逃犯罪嫌疑人房某被抓获归案,一起悬挂了11年的命案终于告破。11年间,该案几经波折,最终能够柳暗花明,既依赖技术进步,也离不开公检两机关办案人员的执着与审慎。
理发店内女子被害
2008年5月18日9时许,山东省沂源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在沂源县妇幼保健院北巷一家理发店内,一名女子被害身亡。
办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宋某,沂源本地人,三十多岁,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了一条内裤,头部有多处损伤,身体下方及周围地面上一大片血迹,血迹南侧地面上有涂抹状血痕,一直延伸至按摩间和卧室。
经法医鉴定,死者头部有16处打击创口,系被具有条形作用面的金属类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还在理发店的垃圾筐内发现一个卫生纸团和一个广告纸团,里面各包着一个已经使用过的避孕套。另外,理发店卧室内床上堆放有大量衣物,且有翻动痕迹。后经店员证实,死者衣服口袋内的现金全部丢失。
命案发生后,消息不胫而走,沂源县城居民人心惶惶、夜不出门。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勘查,并对理发店员工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但由于案发地点在县城一个偏僻的巷子里,周围没有监控设备,案发时间又是深夜,当晚下过雨并伴有雷声,除了室内的命案现场,侦查人员没有从周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一时间,命案侦破面临空前的难度,破案的唯一突破口只能是案发现场。办案人员从现场提取到大大小小100多处物证,希望能从蛛丝马迹中找到案件的侦破方向。
在案件发生的2008年,沂源县公安机关还没有设立DNA实验室,无法自行进行DNA鉴定。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将物证上报到市公安局,有些物证甚至需要报到公安部进行鉴定。受限于当时并不先进的技术手段,技术部门只鉴定出了被害人的DNA,由于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只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数据,数据比对没有结果。
DNA鉴定一波三折
六年后,沂源县公安机关建立了DNA实验室,鉴定人员开始重新关注这起多年未破的命案,对现场提取的物证重新进行筛查和DNA鉴定,将结果输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然而比对结果还是无一命中。考虑到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的数据会不断更新扩充,该案鉴定人员会定期将现场提取到的DNA分型与数据库内的数据进行比对。
2017年,鉴定人员终于从现场提取的避孕套上鉴定出他人的DNA分型。遗憾的是,该DNA分型还是没能在全国DNA数据库内找到相符数据,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
2018年,山东省公安机关建立起男性家族排查分析系统,给该案的侦破带来转机。
鉴定人员将现场一双灰色男袜上提取到的DNA分型输入男性家族排查分析系统,比中当地的高某家系。通过对高某家系进行系统摸排,办案人员认为孙子辈中的高某有作案嫌疑,并对高某的血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男袜上检出的DNA分型与高某血样的DNA分型在DYS576等27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依据鉴定结果,办案人员对高某进行了讯问。高某一开始胡言乱语,随后陆续供述了自己杀害被害人的过程。这一结果令办案人员欣喜:十余年前的疑案就要水落石出了。警方迅速将高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沂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沂源县检察院于2019年1月受理高某故意杀人案,由第一刑事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张晓霞具体负责办理。
疑点重重,另有真凶
对这起经历十余年才告破的故意杀人案件,张晓霞高度重视,连夜审阅了全部卷宗。
审查过程中,张晓霞发现,尽管犯罪嫌疑人高某对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述的事件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严重不符,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高某供述,他是先杀人,然后脱掉被害人衣裤对其实施了强奸,强奸后也未给被害人重新穿上内裤。但现场勘查却显示,被害人生前所穿衣物均平整地叠放在床上,无任何血液滴溅痕迹,且被害人死亡时身着内裤。
二是作案现场提取到的是灰色男袜,而犯罪嫌疑人高某供述自己作案时穿的是一双黑色袜子,且当时并未脱在现场,作案后他将袜子连同衣物丢弃于道边的垃圾池内。
三是现场提取到的一枚纽扣上也检出了高某的DNA分型,但高某供述称已不记得自己作案时所穿衣物上有没有纽扣了。
四是高某供述自己用U形锁打击被害人左侧头部两三下,右耳后部一下,但尸检报告却显示,被害人仅头部就有16处创口,其中左顶及左颞部有4处创口,左耳后乳突部有一处创口,枕部及右颞枕部有11处创口,这些都与高某的供述明显不符。
五是高某的供述前后不稳定,存在多次翻供情形。他曾在第二次供述时称:“之前的供述都是我自己编的,你们反复问我,我受不了才编的,我连那起案件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都不知道。”
六是对于是否在作案现场盗窃了被害人的现金,高某的供述也是前后矛盾,逻辑不清。
另外,张晓霞也注意到,尽管现场发现的灰色男袜和纽扣经DNA鉴定,均检出高某的DNA分型,但鉴定结论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并不能完全锁定高某就是杀人凶手。
基于上述疑点,张晓霞分析认为,即使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但作案时系先奸后杀还是先杀后奸,这么重要的情节,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真正的杀人凶手决不可能遗忘。鉴于高某极有可能不是本案的真凶,张晓霞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高某的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最终,张晓霞及检察长顶住各方压力,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从公安机关传来不同声音。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检察官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详细阐明了不予批捕的理由。面对检察官提出的重重疑点,侦查人员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接受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转变原先奸杀的办案思路,扩大侦查范围,对现场勘查提取的多处指纹、脚印、烟蒂、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及指甲内容物等,继续进行鉴定和DNA比对。
铁证锁真凶
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的当天,高某被释放。获得自由后,高某立即改变供述,表示自己没有杀人,只是胆小怕事,之前供述的案情都是瞎猜乱说的。DNA专家也分析说,灰色袜子鉴定只能确定高某案发前曾有段时间去过现场,不能确定他就是杀人凶手。案件侦破回到了原点。
公安机关采纳了办案检察官的建议,对现场提取的痕迹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对所有可疑物品重新进行鉴定,终于从案发现场最南侧房间东墙根提取的一次性塑料水杯、门厅墙东北角垃圾桶内提取的避孕套、最南侧房间床上被子的被罩上提取的毛发中检出另一名男性的DNA分型。这一发现让办案人员倒吸一口凉气:凶手果然另有其人。
办案人员立即将这一男性DNA分型输入山东省公安机关男性家族排查分析系统,比中了大张庄镇曹家庄村房姓家系。经过进一步摸排,办案人员确定房某与现场DNA分型符合单亲遗传,认为房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传唤房某,并采集其血样进行检测。经比对,从水杯杯口及避孕套内发现的精子、毛发检出的DNA分型与房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这一结果令办案人员非常兴奋,同时也有一丝隐隐的担忧:这次会不会又搞错了?
为进一步锁定杀人凶手,办案人员继续对现场遗留的其他痕迹进行排查,相继从按压式电灯开关上、墙壁上、卧室门上提取到三枚(潜)血指纹,从地面上提取到一枚赤足印,经比对,均是房某所留。至此,办案人员基本锁定房某就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办案人员随即对房某进行了讯问。一开始,房某坚决否认自己行凶杀人,仅供述了几起嫖娼行为。面对警方出示的证据,房某渐渐感到无从辩解,这才供述了自己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原来,2008年5月17日,房某从淄川赶到沂源承揽室内甲醛净化业务未成,当晚到沂源县居家城一个饭店吃饭,酒后步行至被害人宋某的理发店内嫖宿被害人。两人发生关系后准备睡觉时,被害人接到一个电话。随后被害人准备出去并要求房某离开,房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然后相互撕打。房某从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拿出一个活扳手击打被害人头部、颈部。被害人倒地后,房某继续多次用活扳手击打其头颈、背部。行凶后,房某用拖把破坏现场,伪装出盗窃财物的痕迹,然后离开。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向沂源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房某。为避免受到高某一案的影响,沂源县检察院指定另一名检察官吴树波审查该案。承办人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提审了房某,并对随案移送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审查。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前后供述稳定,对于用活扳手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颈部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且其供述的内容与现场勘查情况及警方调查走访情况相吻合;案发现场提取的塑料水杯、避孕套、毛发均检出犯罪嫌疑人房某的DNA分型,现场提取的三枚血手印(潜血手印)经比对是房某所留;现场提取的一枚赤足印经比对是房某所留。综上,房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房某的决定。
至此,逃脱11年的杀人真凶房某终于落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