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案札记1:公司副总(兼人事)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持吗?|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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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申请人张某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02.74元以及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等。
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张某入职被申请人南京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并具体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出纳等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下发中晨人字【2020】1号《任命书》,明确申请人职务和负责内容,并于当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欠薪证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显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0年4月至11月工资合计70202.74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予以同意。
02
劳动者的身份很特殊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和支持拖欠工资,都好认定。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是否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属于普通类型,但是从仲裁申请书和张某的证据来看,却又不普通,因为张某的身份特殊。经过询问,他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财务、出纳等管理工作,并且具体从事以上管理工作,保管着公司的公章。
为了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他不但提交了欠薪证明、工作地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表,还提交了《任命书》。总之,凡想到的证据,他全部给了仲裁庭,譬如证据显示他是分管并具体从事人事的副总经理;凡是他掌握的事实,基本上也说了,譬如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在他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能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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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理由驳回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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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是不支持
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刊登过南京的一起案例,裁判要旨为: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严格的地方,甚至连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都要受到限制,认为高管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会要求高管提交其向公司主张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的话就不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至于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更是以不支持二倍工资为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