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1%的股东可以把99%的股东踢出局,但实际没那么简单
实践中,股东出资后又抽逃部分出资,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将其除名吗?
我们通过真实案例,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让外行也看得懂!
案情简介:
1、光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公司、乙公司、顾某、刘某。公司章程显示,甲公司出资50万元,乙公司出资560万元,顾某出资100万元,刘某出资200万元。
2、2011年5月-2015年9月之间,光明公司向乙公司分6次付款,共计付款560万元,双方共签订了2份《借款协议》。
3、2015年6月29日,甲公司致函光明公司,要求光明公司催告乙公司还款。同年7月2日,甲公司致函光明公司,要求管理层杜绝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年9月21日,甲公司致函光明公司,要求公司保障股东利益。甲公司表示,上述函件系交给光明公司总经理王某。
4、2015年9月29日,光明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乙公司从光明公司处转出560万元,要求乙公司在10月9日前返还出资560万元。
5、2015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光明公司致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
6、2015年11月5日,股东会形成了决议:解除乙公司的股东资格。甲公司代表己方及顾某在决议上签字。
7、2015年10月12日,乙公司向光明公司付款5000元。庭审过程中,乙公司陆续向光明公司付款共计229.5万元,上述付款的回单均记载为归还借款。
8、甲公司将光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光明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2、光明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甲公司败诉。
一、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将乙公司除名?
本案属于因股东除名引发的诉讼。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明确规定。股东除名的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
2、公司作出催告,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3、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4、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的决议。
一、二审法院认为:光明公司虽然提供了借款协议,但光明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乙公司将其出资全部转出,之后又长期未补足转出的出资。因此,乙公司属于“抽逃出资”。
但是乙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还款了5000元,则乙公司的情况不属于“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向光明公司返还了部分款项,其抽逃出资的错误正在逐步得到改正。
因此,判决不支持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
现实中关于股东除名主要面临的问题是:
1、股东只履行极小部分出资,大部分出资没履行。此时,算不算“未履行出资”?
2、法律规定的是“抽逃全部出资”,股东抽逃大部分出资,有极小部分没抽逃。此时,算不算抽逃全部出资?
按照本案的观点和法条的规定,以上两种情况,既不算“未履行出资”,也不算“抽逃全部出资”。因此,实践中,一些股东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例如本案,乙公司实际抽逃出资金额为560万元,诉讼前只返还了5000元,后续返还的229.5万元很可能是迫于诉讼的压力。即使后续没有返还229.5万,法院也很难认定乙公司为“抽逃全部出资”进而解除其股东资格,毕竟法院也要严格依照法律来判决。此时,乙公司不满足可以被除名的条件。
二、对于乙公司不属于“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不能将其除名,那怎么办?
光明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一,要求乙公司向光明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限制乙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因此,理论上,持股1%的股东可以把99%的股东踢出局,但是实际操作中,没有那么简单。但是除了除名制度,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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