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中标合同中注明“本...

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中标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仅作备案用,不作施工结算依据”的内容,不能排除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要旨

1.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且这里的中标合同须为有效合同。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原审没有支持该项费用,并无不当。

3.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中注明的“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的内容,明显有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关于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规范建筑市场规则的目的,该备注内容不能排除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案件索引

再审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戴长根、易海波、付永兴、李小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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