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不是收款的证据?
有人问我最近的一个判例,发票被法院认定为收款的证据,开了100万的发票,说明开票方已经收到了100万元的款。
当然,之前,认为是收款凭证与不是收款凭证的判例都有。
我认为,这样的争议,缘于大家对发票存有深深的误解。
发票到底是不是收款的凭证?
《收据》显然是收款的凭证,因为收据上的:“兹收到蓝老师人民币叁亿元整……”这样的内容,足以证明,立据人发生了收款的事实。
同样,银行转账凭证,也能证明收付款行为发生,银行作为第三方,证明了资金流动的事实。
电影里,提一箱现金,潇洒地打开,推过去,这一过程如果被录了像,显然也是可以证明现金收付的事实。
发票却不能。
与各项收据、收条相比,发票的效力往往被神圣化,这不是正确的态度。一些公司甚至将发票作为自己保修的必备凭证,一些银行甚至必须要见售房款发票才能放房贷。这些都因为迷信发票效力而导致的违法要求。
与各项收据、收条相比,发票的本质特征仅仅在于:发票是一种立了法的凭证。
形像理解:任何收据丢失了,包括精贵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复印一张就行了。但发票丢了,却违法,税务机关甚至可以罚你的款。这就是未立法的凭证与立过法的凭证差异。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票是一项法定义务,甚至可能反向开票,它本身并不能代表一个收款的事实。发票的内容包括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易标的的信息、交易增值税与金额。但并没有诸如“兹收到蓝老师人民币叁亿元整……”这样能够证明收付款发生的内容,所以无法直接证明收付款的事实。
就其法定性而言,如果没有收款就开了发票,这是完全可能存在的事实,其法定后果要结合证据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定是否违法。违法就处罚,不违法就不处罚。仅此而已,与收付款行为是否发生无关。
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总局依法作出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国税发【2006】156),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收付款之间,更是毫无关系。
所以,发票在证明收付款上,只能算一项“书证”,得与其它证据组成证据链来使用。仅仅一张发票,无法证明是否付款。
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如此,不能陷入唯发票论,我相信,法官一定是针对证据链来做出判断的,而不是仅针对一张发票。一切对发票的迷信,只能导致对发票使用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