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问题:税务局认不认代持股?

这是群里一位学员问的,并说:“我听税务局一位老师说税务局不认可代持股”。

不认可代持股是什么意思?

另一位学员为其举了一个例子作为注解:好比你代我持有股权,有代持股协议,股权登记在你的名下。现在我要走上前台,直接自己持有股权,于是修改公司《章程》把股权登记到我的名下,你交不交个税?

所谓税务局“不认可代持股”,意思就是说:你要交个税。税务局不认可你们间的代持行为,股东既然在《章程》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一次股权转让,所以要征税。

这样都行的话,我也可反过来举个例子:

还是你代我持有股权,股权登记在你的名下,现在我准备把股权卖给老王,收了老王的钱,我与你终止代持股协议,你与老王签订代持股协议,此时,我交不交个税?

显然,我是卖了股权的,所以税务局应该要征我个税。如果税务局敢发文件公开规定:“代持股一律不承认”,我想许多人甚至会故意这样来持有和买卖股权。

而一旦征个税,不就说明税务局认可代持股了吗,不然,你征的是什么呢?

那么,税务局到底认不认可代持股呢?

我估计那位税务局老师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说的是什么意思。

我来修改一下。“一位税务局老师说税务局不认可代持股”显然是错误的,准确严谨的话应表述为:“一位税务局老师说,认代持股征不到税的话,税务局不认代持股;认代持股征得到税的话,税务局认可代持股”。这样才严谨。

但这样严谨是严谨,不是又太无赖了吗?

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出在,税务局只应该管征税的事,不能管代持股本身的事。

就是说,税务局不应说“认不认可代持股”这类事,你也不应该问税务局这些事。税务局应该说“代持股情况下如何征税”这类事,你也只应该问税务局这些事。

有个企业搞员工持股,员工出资但由大股东代持,享受股东的一切权力。但员工如果离职,离职时这些股权必须要转让回大股东,各方约定,价格一律以公司账面净资产进行计算。

那么,员工取得这些股权、转让这些股权,是否涉及个税?

代持股是一个“事实”的行为,事实必须由“证据”证明,而不是谁有认不认的权力,实事求是我们唯一正确的态度。所以,从事实上看,员工的确转让了一项股权,虽然不是按市价转让,但应该有纳税义务。

此时,如果不认可代持股的事实,员工从头到尾就不曾拥有和失去这些代持的股权,就没有财产转让所得,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反之,员工走上前台,从大股东名下拿回原就属于自己的股权“名义”,则不是一个财产转让的事实——事实在之前就发生了,要么是员工向公司增资的事实(当时无纳税义务),要么是员工向大股东购买股权的事实(当时大股东有纳税义务)。

代持股怎么征税?难就难在征纳双方以及扣缴义务人,对“事实是什么”可能存在争议,未来吵架时的要点就在这里,而不是去翻文件或讨论认不认代持股。

双方要利用各自的证据,来证明,到底是不是存在“代持股”行为,以及对代持股的转让行为。当然,一般水平的纳税人最怕与税务局吵架。

比如,员工出钱从大股东处买来股权由大股东代持,大股东交不交不个税?如果交吧,不心甘,因为听说税务不认代持股,那就不该个税;如果不交吧,你又怕税务局未来要认代持股了,说这本身就是事实,谈不上认不认,就会产生滞纳金。真是会纠结死人的。

我们假设,税务总局发个文件:“代持股行为,一律按其法律形式征税而不论其行为实质”。其实这也说明其“认可”代持股行为,只不过规定了这种行为该如何征税而已。这样一来的好处是,大家就都可以不争了、不纠结了,按此交税就行,天下太平。

但是,不要期望有这样的文件面市,因为这样的文件是违反个税法律的。按法律规定,是行为本身导致纳税义务,而不是法律形式导致纳税义务。

所以,勇敢面对争议才是正常,期望没有争议只是春梦。

如果税务人员足够强势、纳税人足够胆小,就完全可能实现:认代持可以征税就认,不认代持可以征税就不认。纳税人强势就反过来。但这种通吃一切的逻辑显然是错的。

所以,又回到了我的口头禅:纳税的问题,无法计较对错,只是计较输赢。你有本事在争议中赢,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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