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涉案债权,但法院未变更执行主体前,不停止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一、在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前,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定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转让涉案债权协议,但并未通知被执行人,亦未将协议提交执行法院,未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始终未变。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中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持有的苏州某公司49%股权予以评估拍卖;

二、上海某公司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中材某公司与案外人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债权已经由案外人受让,但案外人并未申请法院要求处置上海某公司的财产,也未申请拍卖上述股权,因此应当停止拍卖行为,避免损失。中材某公司则认为,其与案外人的债权转让因未通知债务人不生效,该协议也未实际履行,至今债权未转让。

三、北京一中院查明事实:中材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材将本案涉案债务转让给案外人,在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后,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案外人向北京一中院出具说明:与中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一致同意不再履行该协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四、北京一中院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上海某公司不生效,上海某公司仍应当履行义务,裁定驳回异议;

五、上海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认为,即便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甚至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在执行法院未裁定变更前,执行程序仍应以立案时的申请执行人为准,裁定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复议请求;

六、上海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导致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持股权停止拍卖的效果?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裁判规则】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署协议,但双方均未向执行法院提交该协议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始至终没有改变;

二、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等,只是协议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

三、执行法院依据申请,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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