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谢留卿等人“套路卖”诈骗案提出抗诉
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留卿等62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留卿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艳芳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一审法院同时宣告杨某真、刘某等42名被告人无罪。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真、刘某等42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系法律适用错误。日前,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艺术品收藏领域的“套路卖”诈骗犯罪案件。经审查,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留卿在河南、北京成立多家公司,以“北京中金收藏公司”等名义(以下简称收藏公司)对外销售书画、瓷器、玉器等“藏品”。在谢留卿的组织、策划、领导下,收藏公司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人员结构体系,设计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藏品”虚假信息及“话术”编撰、客户信息收集、电话诱骗推销、产品配送和售后处理等严密的诈骗套路,形成了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总经理刘艳芳、各部门总监和员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统一要求客服人员向客户隐匿身份、变换联系方式,采取伪造“藏品”、虚构“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承诺拍卖、合买投资等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经查明,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策划部总监王某华及3名策划部人员直接受谢留卿领导,制作虚假宣传方案,编撰“话术”供具体实施诈骗的客服人员学习、使用,王某华还帮助客服人员制作虚假身份证照片,是“套路卖”诈骗犯罪的必要环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客服部高某娟等7名主管及费某等16名员工,通过实施打配合、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合买投资、感情欺骗等一种或多种欺骗行为,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例如被告人高某娟向被害人崔某泉推销“审时度势”书画作品时,崔某泉表示自己资金不足,高某娟虚构并提议自己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最终骗取被害人崔某泉10万元。
证据显示,谢留卿犯罪集团销售的所谓“藏品”实际价值与销售价格严重脱离,实质上就是以此为由头骗取他人钱款,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表明,各被告人对此“心照不宣”。被判无罪的被告人王某迪等人,骗取被害人吴某贞出资69万余元购买“天宫神州徽宝”等“藏品”, 购买价是“藏品”认定价格的200余倍;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方某婷与黄某宁共同骗取被害人马某亮购买一幅“胡杨礼赞横幅画作”,该画作认定价格为9800元,被害人马某亮受骗借款35万元购买;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温某先后11次骗取被害人宿某强购买玉器、紫砂壶等“藏品”,其中四件套“一带一路合玺”被害人以与认定价格相差33倍的15.6万余元购买。
该案被害人涉及北京、安徽、上海、内蒙古、黑龙江等多个省区市,以中老年人为主,年龄最大的近80岁。由于艺术品价值判断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谢留卿犯罪集团利用普通群众艺术品鉴赏专业知识不足的弱点,设计隐蔽复杂的诈骗“套路”,使众多被害人不知不觉上当受骗,将“藏品”留在手中期盼升值。例如被害人陈某进月收入仅2000余元,抵押了唯一住房购买“藏品”,被诈骗49万余元;被害人肖某生为给患白血病的孙女治病,听信“藏品”能升值几十倍,遂多方筹款,花费数百万元购买“藏品”,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