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案例】 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例】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 与品牌服装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某高端品牌供应商乙公 司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 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假定本案例不包含租赁。乙公 司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 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乙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 售,甲公司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 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 10%后支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百货公司的总体业绩。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打折活 动。甲公司主导的相关促销活动费用,有些由甲公司自行承 担,有些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乙公司自行开展的打 折活动需要获得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会要求其打折的幅度和 范围符合甲公司的定位,例如打折幅度不能过大,保证不打 折的新品的比例不能过低等。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 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 司追偿。假定客户丙购买商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 1000 元, 甲公司扣除 100 元后支付给乙公司 900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 因素。

分析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 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 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能够主导 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 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000 元。甲公司在商 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 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 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乙公司进 行商品销售,是代理人,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入 100 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例中对于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 象:一是从客户的角度,甲公司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 任;二是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是销售商品价 格主要是由供应商乙公司确定,但甲公司对于商品的定价权 有一定的影响力。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的分析,并不能 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 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 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 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拥有对该商 3 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 制权,是代理人。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 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87-93 页等相关内容。

转自:财政厅,CPA官微(ID:lixin_cpa)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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