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最高院: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前,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可对抗保理方! 2024-06-25 03:15:29 作者:初明峰、刘磊、刘晓勇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裁判概述保理合同虽然签订,但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债务人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并无向保理人告知义务。变更后的付款条件对保理人有效,保理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变更前条款还款。案情摘要1. 2013年6月14日,澳海公司与建行青岛市北支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澳海公司将其对平煤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建行青岛市北支行,保理预付额最高额度为2亿元,有效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4日。2. 2014年2月15日,澳海公司与平煤物流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将9万吨煤炭以521元/吨的价格卖给平煤物流公司;货到后平煤物流公司在6个月内付款。3. 2014年2月17日,平煤物流公司、澳海公司、信恒基公司于该日签订《三方协议》:平煤物流公司将9万吨煤炭以527元/吨的价格卖给信恒基公司,货到后信恒基公司在6个月内付款;信恒基公司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平煤物流公司后,平煤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澳海公司,澳海公司在信恒基公司未付款之前,不得向平煤物流公司追索货款;办理银行保理或其他业务时,如需平煤物流公司承担对银行等其他主体付款义务时,应当以信恒基公司先付款为责任承担前提,平煤物流公司仅在信恒基公司付款的前提下承担对所有合同方的付款义务。4. 2014年2月25日,澳海公司向平煤物流公司作出《应收账款转让债权通知书》:澳海公司将上述《煤炭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建行青岛市北支行,平煤物流公司只有向建行青岛市北支行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5. 建行青岛市北支行以《煤炭采购合同》项下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平煤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6. 一审法院驳回建行青岛市北支行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建行青岛市北支行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争议焦点平煤物流公司能否以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建行青岛市北支行?法院认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模式下,应收账款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则和具体保理合同内容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债权人原有的抗辩权,与受让通知后,仍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转让的发生,债务人不能拒绝,但不宜因债权转让的结果而使得债务人陷于不利的地位。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基础交易合同抗辩事由对债权受让人有效;在发出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基础交易合同抗辩事由对债权受让人不具有效力,除非债权受让人表示同意。《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澳海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时间是2014年2月25日,《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平煤物流公司享有的抗辩事由对建行青岛市北支行有效。平煤物流公司并无向建行青岛市北支行提示《三方协议》存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建行青岛市北支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对于基础交易合同内容的变化,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二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对于平煤物流公司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平煤物流公司、澳海公司、信恒基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建行青岛市北支行的付款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129号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实务分析保理业务中,设立保理后基础交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别是对影响付款数额和条件的约定进行调整,对保理人有何影响,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本文援引判例一审支持保理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请,再审在此改判支持一审判决。由此可见,法院间裁判观点分歧较大。分歧点就在于: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权变更基础合同项下付款条件?如果变更条件后,债务人在之后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是否有义务将付款条件变更的事实告知保理人?债务人在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变更基础合同项下付款条件。原因在于,在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还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有权主张债权人仍未发生变化。既然这是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享有的权利,而由于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将该事实告知保理人,债务人并未告知保理人的义务。保理人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对于基础交易合同内容的变化,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本案作出于《民法典》出台之前,并主要运用《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条文进行案件裁判,但本案的裁判精神却与之后《民法典》中有关保理合同的条文规定高度一致,值得肯定。特此推荐! 赞 (0) 相关推荐 《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保理合同(下) <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 保理合同(下) 作者:京衡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 [按]本公号推出了前两篇保理合同的分析文章: <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保理合同(上) &l ... 【法条解读】国网滨州供电公司:《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相关条款的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内容:保理合同的内 ... 保理合同的几个重要裁判规则 保理合同的几个重要裁判规则 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 郭迎 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商业保理业务始于2012年,该业务虽开展较晚,但2018年数据显示我国保理业务总量已居世界第一.合同 ... 《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保理合同(中) <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 保理合同(中) 作者:京衡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 [按]<<民法典>涉金融条款实务分析:保理合同(上)>刊出后,好几位专家与笔者交流, ... 聊民法典82:应收账款转让,不等于基础合同转让,两者是不同的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1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2:应收账款转让,不等于基础合同的转让,两者是不同的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 ... 应收账款转让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不生效,保理合同的效力如何?|民商事裁判规则 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 新书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诉讼2 ... 详解融资租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几种业务模式 /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异同 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 ... 发现数据通知我可转债基础知识—这些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 1.可转债:全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目的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2.特性:可转债兼具"债性"和&qu ... 最高院:建工领域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裁判意见十则 最高院:建工领域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裁判意见十则 林万东,清华录取通知送达时还在工地背沙,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林万东,清华录取通知送达时还在工地背沙,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银行个贷不良资产1折转让,债务协商空间大,但是信用卡呢? 今年已经有多个银行机构的个人不良资产包被资产管理公司收走,包括工商.农业.交通.兴业.平安.民生等. 银保监会去年通过清收.核销.转让等多种形式,处置不良资产3.02万亿元,力度前所未有,金额也是历年 ... 股权转让中,如何发出转让通知才不会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权威解读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股权转让中,如何发 ... 大学录取结果即将送达前... || TD开心一刻 一开始总是一会看着表,一会左顾右盼,刷刷手机却又无暇顾及手指翻过的新闻.后来忍不住开始有些百无聊赖得抖抖腿,却又不知所措,看着屏幕没有因为消息而亮起划过一丝失望,叹了口气,心理暗暗想着也许今夜ta的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