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销可合法要回,不要让“有法可依”变成“违法犯罪”
恋爱期间花销可合法要回,不要让“有法可依”变成“违法犯罪”
为了巩固恋爱关系,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均有花销支出。在恋爱后能否要回花销费用也是大家极其关注的问题。近日,一起前女友赵某纠集朋友一行6人向前男友杨某索要恋爱期间花销的事情令网友热议纷纷。在一个凌晨,赵某等人将杨某堵在小巷内辱骂、殴打、并使用铁链对其进行人身控制,期间,杨某多次试图逃跑,但均未成功。其后,赵某等人开车将杨某带至桥下,强迫杨某用手机将钱转给赵某。杨某报案后,赵某等人随即被抓获,且已因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该案中,赵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看其要回的花销费用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一般而言,在分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费用、礼物,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理额度内的互赠礼物、花销属于恋爱一般性、正常支出,无法要回。
所谓合理额度内的花销,是指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互送礼物等行为的花销在合理范围内。如何认定合理额度,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看待,结合具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生活标准、经济条件等。
起诉偿还该类花销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支出的花销已经超出自己可承担范围内、超出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如提供发票、转账记录、购买记录等。但在该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也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除此,如果原告主张合理额度内的花销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出的钱,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恋爱期间出于欺诈心理实行了欺诈行为。一般在合理额度内的花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进而法院也不会认定双方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二)不合理额度外的互赠礼物、花销提供证据证明后,可以要回。
“不合理额度”与“合理额度”的认定办法一致。如赠送房产、车辆、奢侈品、黄金、大额红包等,均属于大额、不合理额度内的消费。原告在要回该类花销,最重要的是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发票、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实际持有该类物品的照片等证据。
在一方有意索取大额消费时,需要谨防遭遇“诈骗”。一方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向另一方索要大额礼物、或短时间、持续、多次索取礼物的金额达到较大数额就可能涉嫌诈骗。一旦对方实施了诈骗行为,毫无疑问无论是从民法上、还是刑法上均能要回该类财物,并且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结婚为目的的花销,可以要回。
恋爱一段时间后,男女双方便会考虑结婚。常言道“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纯属耍流氓。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为了巩固双方恋爱关系,按照女方要求,陆续汇款、送大额礼物的,或者为了结婚而给女方及其家人赠送的彩礼,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起诉返还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如双方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双方父母等其他相关证人证言、购买发票等等。
如果两人结婚目的达到,办理结婚证,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赠与条件已经达成,就不能解除赠与行为,两人感情破裂时,可以走“离婚”程序,协商财产的分配。如果两人结婚目的没有达成,此时这种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便已经实现,赠与一方可以请求返还赠送的礼物、汇款等,也可以折现归还;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向法院起诉归还,同时,接受赠与一方也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接受赠与的一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具有合法请求返还权利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且达到数额较大时,便构成侵占罪,一般而言“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不同地方规定不同。
因此,在该案中,如果赵某要回的花销费用属于不合理额度内、或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的花销,则具有请求返还的合法权利,即赵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请求返还财产的方式非法、不适当,不构成抢劫罪。其对杨某进行的辱骂、殴打、并使用铁链对其进行人身控制的行为,如果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便涉嫌构成犯罪,如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如果赵某等人要回的是合理额度内的一般性、正常支出,因为没有合法依据,则属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行为,对杨某的人身实施不法打击,压制其反抗、陷入不能反抗的情况,强行劫取了杨某的财物,构成抢劫罪。
行使合法权利,也须合法方式。切记不要让“有法可依”变成“违法犯罪”,不要让“有理有据”变成“无理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