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千万 收费5千,律师低价是为“杀”出生路? | 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丨赵颖欣

最近,长沙市律师协会通报的一起警告处分引发行业波澜。

律新社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到,在一起标的达1500余万元的民事案件中,《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的总额竟低至5000元。

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长沙律协认定该律师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涉事律所和律师严某某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律新社观察到,从咸鱼上0.01元兜售法律咨询,到以0元报价参加法律服务采购方公开招标,近年来低价竞争的行业现象层出,多地律协也纷纷“亮剑”,发布针对恶性低价乱象的倡议。
为何律师仍在频频“踩雷”?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还是规范意识缺乏?52万律师的规模现状下,律师如何提升市场竞争力?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良性健康的行业生态才能福泽律师及律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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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无意“踩雷”?
我们先来回溯一下整个事件。
据长沙律协官网5月26日公布的《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披露,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
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查证发现,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却发现,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最终律协认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事件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涉事律师并不具有恶性低价竞争的故意,而是迫于人情的无奈之举,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因为收费低而“捣糨糊”,反而认真履职。因“过分低价”而受行业处分,成了一次不经意间的“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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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低价涉嫌违法?
这一无意“踩雷”不禁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怎样的收费属于“合理”?处罚低价对于整个律师群体来说意味着什么?

有的律师认为律师费定价应是自由的,不应该干预,低价竞争是市场选择的结果;部分律师表示应当让低收入人群享受到律师的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且低价竞争未必会影响办案质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长沙一律师因收费低被查:低到何处为标准?》一文中谈到,律师收费有一个官方的指导价,但事实上,很多律师还收不到指导价这个比例。

现实中,律师低价收费,不正当竞争是有的,但非主流,因为律师收费低,办案程序是一样的,职责与义务也不会因收费低而降低,更不会因为收费低而吸引到高质量的客户。所以,收费低的律师最终是做不起业务,会被市场淘汰。律师业是一个前期高成本投入的行业,律师费有一个市场价,太低是无法维持的。目前,在现有的指导价基础上微调的收费是可行的。

那么,收费低于标准可以直接认为不正当竞争吗?《很遗憾,处罚低价竞争救不了律师行业,只会让青年律师生存更难》一文指出,根据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部的态度并非一刀切,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即使律师费低于收费标准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文中还认为,律协可以倡导律师和律所抵制低价竞争,但不得以此为依据实施行业处分。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异常现象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曾谈到,限制低价竞争很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律师行业名义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制止律师低价收费行为,这有可能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作为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的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方法来制止低价收费,这无疑于是一种杀鸡取卵、自绝后路的行为。

同时沈田丰律师认为,律师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经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低价可能是他们唯一的竞争优势。他们需要业务来累积经验、维持生计,他们需要业绩来为后续的业务打下基础并参与真正具有内在实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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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亮剑”,以倡导为主

律新社注意到,近年来不乏各地律协亲自下场,以发布倡议、出台意见等方式为行业的良性生态亮灯。

2017年初,福州市律师协会陆续接到投诉,反映某某银行福建省分行下辖的福州地区各级分行、支行利用自身优势,在律师服务招投标活动中采取超低限价行为,并且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方面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等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

银行所采取的超低限价行为,其实是一种变相引导律师之间进行低价竞争的行为,而当时也确实有六家律所前去投标,并由其中两家以较低价中标。

该年11月,全国律协召开了自新闻发布会制度实施以来,第一次邀请地方律协会长发布相关事项的发布会。会上,福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许明表示,银行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低价中标、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的恶性循环,更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长远发展。他同时发布倡议、呼吁福州市全体律师依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优质优价、合理收费,共同抵制同行业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

此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律协开始正面硬“杠”业内出现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大声说“不”。其中,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获得了业内的高度赞同,被誉为“青岛模式”。

2020年,面对汹汹而来的疫情,律师行业的市场环境也遭受打击,让原本就已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变数陡增,低价竞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维护律师行业正常秩序,营造“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浙江律协、重庆律协、福州律协、长沙律协、南通律协、合肥律协在短期内相继发出倡议书或相关规定,以期市场回归理性,律师共同维护行业发展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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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杀”出生路?

沈田丰律师从律师行业竞争和律师职业的角度谈到,律师这个行业,需要一定的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与过度的商业化,也会扭曲律师的职业特征,败坏律师的职业道德,动摇律师行业这个作为民间理性力量的形象。但是没有竞争,也会使得律师行业死水一潭,不思进取,不改善律师的服务水准,也同样会有损于律师行业的发展与进取。

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律师入场,我国律师业规模化是必然趋势,且扩张速度与日俱增。

从现在至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全球局势的长期动荡,其他行业、资本、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侵蚀”,青年律师确实面临着一个艰难的生存状态。

青年律师要想在拒绝“低价竞争”的前提下“杀”出一条生路,那么升级自己的法律服务,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将会是青年律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旦青年律师在律师行业站稳脚跟,青年律师就应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等,认真思考并确定自己的专业定位,给自己贴上一个专业的标签,并努力在这个领域里深耕细作,争取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

同时,面对市场竞争,律所及律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规范和改善服务流程,关注律师行业的变化,敬畏和尊重市场规律,从自身角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律师是一个需要“熬”的职业,自贬身价的快餐式营销不仅不利于行业发展,对自身的职业生涯也无异于“自杀”。随着律师群体逐渐觉醒对于行业良性竞争生态的认知,相信越来越多的律所和律师能够以身作则,带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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