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小时猝死”工伤赔偿由谁担?丨威科先行

周斌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3天前

作者丨周斌

来源丨劳动报

近日媒体报道了“上海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人索赔140万”新闻。从法律上讲,此类工伤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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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

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10月29日晚上10时20分,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等部分员工,但李某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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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用工30日内参保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依法分别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3路公交司机陈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龙田路段时突发心梗。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约50分钟,不幸去世。1月28日,陈祖军被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案中,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

但是陈某案显然与之有所区别。社会保险费一般是当月缴纳,原则上当月职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上家单位已经缴纳。但是针对工伤保险责任,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工伤职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并不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李某在2020年10月29晚入职、10月30日凌晨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用人单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保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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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待遇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

死者家属一开始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可能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上海2020年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根据上海最新公布的数据,死亡赔偿金标准调整为1444640元(72232元×20)。

但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因此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不过,劳动者在2021年1月1日后工亡的,人社部门在核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时候,在人社部公布新基数前,还是暂按2020年度的基数进行核发,待执行新基数后再予以补发差额。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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