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自动监测义务呢?
重点排污单位
有哪些自动监测义务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通常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非重点排污单位,对于不同的管理对象,监管要求也不尽相同的。重点排污单位相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而言,污染物的贡献量当然要大很多,对应的环境监管要求也更为严格。这期我们就来聊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都有哪些。
一
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上述法条内容可得知,重点排污单位存有如下并行义务:(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2)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3)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4)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二
义务内容
(1)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首先,我们要知道哪些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体量、环境风险等大小要素,确定重点排污的单位,目前,共有287家企业被列为本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
小E要提醒大家一下,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被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不一定都是重点排污单位哦,还包括《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中规定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再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动态调整的,并非一成不变。对长期停产等不具备实施自动监控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会进行调整,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移除,当然也会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所以请企业一定要及时关注上海市环保局官网发布的通知。
(2)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2018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337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347号)等文件要求,本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应于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年底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时间结点马上就快到了。。。还没开始的企业抓紧咯!)
(3)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A、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第2款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未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就有可能涉及到污染物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B、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自动监测数据是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的哦。
未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很有可能涉及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4)
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上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做好二维码标识牌的安装,按生态环境部的具体要求做好数据上报和公开工作。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被列入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话,上述义务是否全部履行完好了?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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