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该如何质证

原创 石树洋律师 律界灯塔 2019-08-06

庭审中该如何质证

举证与质证是庭审的核心环节

法庭通过举证与质证环节

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根据确定的案件事实

结合法律规定推导出法律结论

年轻律师在庭审发言中最有感触的应该是经常被法官打断,并被告知不要重复性发言,前边环节说过的不要重复说,出现此种情况,是因为对庭审规则不够了解所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认识到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规则设定的,由于不懂规则才被法官不断的提醒,比如举证与质证环节的庭审规则就是确认案件事实的环节,除此之外还有发问环节也是确认案件事实的环节,那么怎样运用好举证与质证环节来确认案件的事实呢?以下内容着重剖析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环节。

民事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确认案件事实首先是主张方进行举证,在庭审上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能够按照证据规则也即证据目录进行举证的,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所举证据能够是有顺序的,既有明确的证明目的,又能说明证据的来源。另外一种情形则是证据组织上没有章法,证明目的也不明确。

针对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我们作为质证方会相对轻松,只需要根据举证方组织的证据顺序进行一一质证即可,第二种情形下就会稍微麻烦一些,就需要增加一个环节,脑子里首先要把举证方的证据进行一个分类,这个分类是基于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法律事实进行的分类,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所确认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就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借款磋商形成合意的事实,第二部分是按照合意支付款项的事实。举证方如果不能将证据分类则质证方就需要做到心中有数,清楚每一份证据属于那一部分事实下的证据,这样的质证意见才能有针对性。

在确定证据的顺序后就需要针对每一份证据或每一组证据进行一一质证,发言仅仅围绕质证意见进行,内容如上图所示主要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证据的合法性是围绕证据的来源合法、形成合法以及内容合法进行的。对于证据质证第一是要素是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由于被胁迫而出具的,那么该证据就属于形成不合法,胁迫事实能够确认的情况下,就无需再对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要素进行发表意见。

证据的真实性强调的是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证据是客观的,注重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能是伪造的证据,或者是单方形成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是能够被排除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与案件需要确认的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对于案件则没有意义,不能确认案件的事实。

除了查清证据的三性外,还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这样才能判定现有证据能否通过证据来还原出案件事实。证明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个是证据的种类一个是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总共分为八种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比如在判断证明力时直接都会得出结论书证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但是在不同的场景中八种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会有所不同的,比如书证证明力会大于视听资料,但是对于证明工程进度的照片就不一定比书证证明力差,因为照片在用于证明工程进度时所突出的角色并不是照片本身而是照片中的物,其实更准确的说照片应当是物证,因此判断证明力时也需要把场景加入进去一同作出判断。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等,在判断证明力时证据的分类也能帮助判定证据证明力大小。

大多数一审案件都是在庭审中才见到对方提出的全部证据,所以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如何抓取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是非常考验律师实践经验的,与庭下一边阅卷同时书写质证意见的场景完全不同。因此,提前修炼质证能力就非常有必要,在思维上设定一个质证环节的框架,根据框架填充质证内容,做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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