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性对自己的财产权力有多大?妇女奁产所有权是如何形成的?
古往今来,一对新人成婚时,男方的家庭会拿出一笔钱称为彩礼,女方的家庭对应的叫做嫁妆。
彩礼与嫁妆为一个新的小家庭提供了帮助,算得上是这个小家庭的“创业基金”。彩礼和嫁妆的习俗源远流长。
顾名思义,“嫁妆”实际上最早就是指女方家庭为女方购置的女红首饰之物。用来盛放这些首饰的盒子称为“奁”,因此嫁妆在古代也可称为“奁产”。
一、研究宋代奁产的原因以及意义
自秦以来,中华大地上已经有一系列的统一王朝。秦汉晋隋唐宋元明清,为何独独要挑选宋朝作为研究的对象呢?因为在这几个大一统朝代中,宋朝是最特殊的一个,也是奁产盛行的巅峰时期。
1.宋朝哪里特殊?
提起宋朝,人们对这个王朝的印象,就是军事不太行,辽、金、蒙古等军事实力都远胜于宋朝。另一个印象,就是宋的经济繁荣,毕竟宋总会给人民币。
但文化的繁荣,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事实上,在北宋南宋两代319年的统治时间里,它达到了科学技术、经济与文化在封建时代的顶峰。
这也是奁产能在宋发展到最高峰的原因。如果说之前相对开放的唐朝还可以一看,后面极度专制的明、清,就要逊色宋朝一大截了。因此在宋代,女性对自己奁产的所有权是与现代最为接近的。
2.研究宋代奁产的意义
宋朝作为奁产发展的顶峰,它的研究价值自然是毋庸置疑。研究宋代奁产,能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关于这个习俗、文化的一切。
西方部分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女性只是男性的从属,本身拥有的权利并不多,遑论财产权。但在宋朝,可以窥见女性地位更高,也拥有着更多的权利。
二、宋代女性对奁产权力的大小
在这一点上,目前一般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宋代女性拥有相较于其他朝代女性更多的奁产处置权,但仍然有限。第二种则是对其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1.宋代法律的规定
法律的权威性在任何时代都毋庸置疑,而宋代的法律条文,就规定了妇女拥有其奁产的处置权。
妇女拥有奁产的所有权,需要女性有独立的,可继承、使用财产的权利。据《宋刑统》记载:“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这句话的意思是:女性出嫁时的奁产,至少要达到其兄弟婚娶时彩礼的一半。保证了女性取得奁产的权利。
女性的继承权在宋朝也得到法律确认,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分析·女婿不应重分妻家财产》中规定如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虽然只有男性的一半,但女性的继承权无疑是得到了确认。
另外,《宋刑统》还规定女方如果去世,女方家庭不得索要奁产,因为这笔财富已经不属于她们了:“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死后尚且不得干涉,遑论在世之时。从这里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女方出嫁后的妆奁,女方的家人就与这奁产完全无关了。
2.宋代事例的佐证
尽管在宋代的法律中,我们没有找到一条明确的“夫不得配用妻之奁财”之类的话。但通过事例的佐证,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女性的奁产是完全属于其本人支配的。
当然,其本人支配不代表不给丈夫用,给丈夫用自然也不代表宋代女性无法掌握其奁产。
北宋仁宗年间,有位状元叫做冯京。这冯京的父母正值壮年,却一直生不出孩子。所以冯京的父亲冯商就准备纳一房妾传递香火。
这纳妾的钱还是正妻给拿的:“其父商也,壮岁无子。将如京师,其妻授以白金数曰,君未有子,可以此为买妾之资。”到了京师以后,冯商挑好了一个,把钱给人家了。
然后冯商就问这妾的身世,知道她父亲原来是当官的,后来被人害了,没办法把女儿卖掉。冯商这人很仗义,不仅没纳妾,给的钱也没要回来,权当做慈善了。第二年,冯商就和自己的正妻生下了冯京。
好人有好报先不说,那一句“其妻授以白金数笏”。首先得是自己的东西,才能叫做“授”。
这白金是正妻自己的私产,和冯商是没关系的,所以才能叫“授”不叫“取”。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在宋代丈夫对自己妻子的奁产是没有所有权的。
3.女性对其奁产的处置与交易
在出土的宋朝一座墓中,发现了这样一块墓铭:《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上面记载了这位夫人的部分生平。这位上官氏嫁给了一贫如洗的季氏家族,这家人非常穷,到后来甚至要卖掉自己家族的坟山来度日。
上官氏得知后非常悲痛,说道:“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于是把自己的奁产拿出来为夫家赎回了坟山,还把墓园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夫家对此感恩戴德,说:“此上官夫人赐也。”如果不是上官氏自己的财产,夫家怎会如此感恩,又怎么会把这说成是“赐”呢?
另外,如果一件东西的所有权在自己手里,这件东西才可以用来和他人交易。在宋朝,女性的奁产只是一种笼统的概念,不代表奁产就一定要是放在盒子里的金银首饰。
其他的例如宅邸、田地也可以作为奁产。《江苏省通志稿·金石十七·平江贡士庄田籍记》中记载了南宋淳祐二年 (1175年) 平江贡士庄田的情况:“提举判部林郎中拨下常平司都吏张洪没官田……
拨充贡士庄支遣,今开具田亩坐落石脚租户姓名下项……黎字拾玖号苗田弍亩弍角肆十肆步,东止林七提幹……北止林西十八娘,租户陈十六上未弍硕伍斗……常熟县积善乡肆拾肆都邵昇妻阿钱田壹段,积字三号肆亩弍角叁拾步……
租户邵六一嫂,上米弍硕五斗。”这里的“邵昇妻”特别标注是妻,说明这份土地是属于这位女性的,与丈夫并无关联。
三、宋代妇女掌握奁产所有权的原因
前文我们证明了宋代妇女对于其奁产拥有着绝对的所有权,那么宋代的妇女为什么能把奁产牢牢握在自己手中而非丈夫、母家那里呢?
在这里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的社会繁荣,使得女性在这方面可以有自己的声音,社会也比较重视,男女之间的地位差距进一步缩小。
另一方面,当时离婚再娶再嫁也是常事,如果女性不能掌握奁产,对待婚姻的态度就要谨慎得多,所以社会风气也是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
宋代妇女的离婚与再嫁非常普遍,我们比较熟悉的例如“中国古代四大才女”之一的李清照。李清照原本嫁给赵明诚,后来赵明诚病逝,李清照又再嫁给张汝舟。
还有例如宋真宗的皇后刘娥,原本是蜀地一户人家的妻子,被宋真宗纳入后宫,还将其前夫赐姓为刘,成了刘娥的哥哥,此人就是刘美。
这种情况在宋代已经是很正常的事。在《嘉定赤诚志》中对此这样说道:“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女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为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掠之风久而愈炽,诚可哀也。”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母子·子与继母争业》的判词中也有语曰:“自柏舟之诗不作,寡妇始不能守义以安其室。”如果奁产归于夫家所有,那么对于女性来说离婚改嫁的成本就实在太高。
相反如果奁产握在自己手中,离婚再嫁的成本低,所谓“偶然而合、忽尔而离”的景象就很难见到了。
《宋朝事实类苑》更是坐实了女性的奁产归属于她们自己:“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表明了女性带着奁产改嫁之风渐盛。
总结:
宋代妇女相比于其他朝代,拥有的奁产权利最多。因而宋朝奁产的研究要比其他的朝代来得更有价值。
一方面宋朝经济繁荣使得更多妇女拥有奁产,另外宋朝文化繁荣,法律健全也为妇女拥有奁产所有权提供了保障。在这个商业盛行的朝代,男女之间的地位差异被进一步缩小,统治者也比较重视女性在社会中的贡献。
因此在法律方面,宋代保护个人私有物的范围也拓展到女性的奁产之上。除法律之外,社会崇尚物质的风俗与观念对此也作出了贡献。
由于改嫁之风渐盛,改嫁的女性需要降低改嫁成本,奁产的所属恰好贴合了当时的风俗。
因此当时才会出现男性娶妻如买卖物品,女性嫁男如找一时陪伴的现象。所以宋代女性拥有对其奁产的完全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