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报酬模式跟不上专利时代了
设定比例是我国职务发明报酬模式!
说明:WIPO所称Patent是仅指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单独统计为utility model。
来自WIPO报告:1985-2007年全球专利授权数量(1991年负增长是与苏联解体有关,2000年负增长与美国互联网泡沫有关)
来自WIPO报告:2008-2019年全球专利有效量(持续增长)
来自WIPO报告:2005-2019年全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基本持续增长和来自中国)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技术性专利,其全球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基本处于持续增长趋势,虽全球产品/技术也处于增长趋势,但产品/技术领域呈集中趋势,比如数字通信、电子设备、计算技术、医疗和汽车等领域。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该条款中包括奖励、报酬和激励,三者不仅含义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奖励是应当给予,发放条件是被授予专利权,发放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奖励对象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标准未明确,目的是促进发明人创新。
报酬是应当给予,发放条件是专利实施后,发放主体未明确,奖励对象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标准是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合理,目的是促进发明人创新和共同实施转化。
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正在进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除另有约定外,由职务发明创造完成时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
该条款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由于是以《专利法》第十五条的前提,则奖励和报酬不能约定为无。
该条款规定发明人/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条件是专利必须实施,实施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主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两种,设定了三个比例:2%、0.2%和10%,三个比例均为最低比例。
张伟锋是CN200680019747.5专利的第三发明人,专利权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张伟锋曾是3M创新有限公司(美国)在中国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过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在专利于2010年3月授权后的10月离职。
2012年11月,张伟锋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0年职务发明报酬200万元,2011年、2012年职务发明报酬共计240万元。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3M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伟锋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20万元。
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的经典不仅在于职务发明报酬,但其职务发明报酬仍值得研究。
1、3M中国公司制定了“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并征求了员工意见,其在制定程序已经符合仍未通过的《职务发明条例》规定。
2、“奖金计划”包括固定部分和提成部分,分别相当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奖励和报酬。
3、“奖金计划”中对提成部分设定了计算公式:提成部分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提成部分=年销售×0.01%×产品系数×专利分配系数×发明人分配系数,并对各因子进行了说明。
2018年,陈海东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按0.1%的营业利润补发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海东职务发明报酬15万元。
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与张明锋案存在多个相同争议点,不同在于表明报酬的本质。
1、涉案专利申请于2004年,而《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6月1日,且规定“现金奖励和报酬标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分别是每件税前2000元,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分别是每件税前3000元。”
2、可口可乐公司于2015年按照上述标准向陈海东支付了5000元,声明为专利奖励和报酬,但陈海东只认可奖励不认可报酬,认为报酬过低且制定未征求意见。
成玉英是四件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为福建天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成玉英曾是福建天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任职于技术部门。
2018年,成玉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福建天际公司向成玉英支付专利报酬22000元。
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专利报酬诉讼请求。
福建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驳回专利报酬诉讼请求。
该案例除在专利奖励方面具有典型性之外,在佐证报酬必须基于实施方面给出了很好的参考。
1、福建天际公司没有制定专利奖励和报酬制度,也没有与成玉英约定专利奖励和报酬标准。
2、法院支持了成玉英的专利奖励诉求,而且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应最低标准的三倍;
吴梅诉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该案结合了专利无效,认定实施是以有效权利要求为依据,实施被无效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施而无法获得报酬。
在交叉产品/技术的专利时代,不超过50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分享完该产品/技术的全部利润?外观设计专利天然要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十分之一起步?交叉许可的专利时代,专利为专利权人带来了谈判资本但没有收取使用费,而发明人/设计人却因此没有资格主张报酬,是否已经违背了设定专利报酬的目的。
破局专利交叉时代的职务发明报酬模式
2、改革或废除职务发明体系,职务发明体系并不必然是合理的,探索建立转让体系可能是破局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