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成功就万事大吉?事业红火的企业家,竟因“雇佣情况”被拒永居!

罗素和艾伦来自美国,自2011年开始就在苏格兰高地经营着一家民宿。

这两个来自大城市的纽约客,打从第一次见到高地的美景后,就深深地爱上了这里!

于是,一不做二不休,两个人很快就决定申请企业家移民签证(Tier 1 Entrepreneur),一起搬到英国来开始全新的生活。

噢对了!忘了说,他们俩是一对夫妇。

几年来,罗素和艾伦把他们共同的民宿Torridon Guest House经营的有声有色,在TripAdvisor上也拿到了满分5颗星评价↓

当然,在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评分也是很高的,满分10分就拿下了9.4分,可以说是很受欢迎了!

然而,就在他们觉得自己的生活跟事业都可以说是趋近于完美的时候,却收到来自移民局的噩耗。

这对夫妇在2016年2月,靠着企业家移民签证满5年来申请永居,居然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其中,丈夫罗素是主申请人,而妻子艾伦则是依靠丈夫身份的计分制家属签证;

但当然,罗素的申请被拒了,一起申请的艾伦自然也不会过关的。

根据移民局给出的拒签理由,他们认为罗素在续签至申请永居的这两年内,也就是成功续签后的两年内,并没有满足移民法对于企业家移民签证的“创造工作机会”要求。

移民法规定,企业家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在首次签证成功获签后的3年4个月期间,必须在英国境内创造“两个”本地员工的“全职”工作机会;

并且这两个工作机会,每一个都必须至少持续12个月的时间。

(注:企业家移民签证的首次获签,最长能拿到3年4个月的签证;之后可以续签两年,总共满5年后可以申请永居。)

而这里所说的“本地员工”,指的是持有永居、英籍,或者是欧盟(EEA)身份的人。

申请人要申请续签的时候,移民局就会回头看看申请人在过去这段(3年4个月)时间内,是否有满足这项“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如果没有满足,申请人的续签申请就会遭到拒绝。

很显然的,罗素在续签的时候,是有满足上面所说的“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否则当初他的续签申请也不会成功的。

而移民局也认同这一点,指出问题是出在“罗素续签成功后至申请永居前的这两年”的时间。

这里我们同样先看一看移民法的规定:

移民法指出,在续签成功后,申请人必须“继续维持”首次签证期间所创造的“两个全职工作”长达12个月的时间;

也就是说,每一个全职工作,前后加起来必须长达24个月(首签的12个月+续签的12个月)。

如果原本的两个工作机会在续签后的两年内被终止了,那么,申请人就必须额外再创造“另外”两个全职工作机会,并且每一个都同样需要维持至少12个月的时间

而等到申请人满5年要申请永居的时候,移民局就会回头看看申请人是否有符合以上所说的要求;

如果没有达到要求的话,永居申请同样会遭到拒绝。

而也就是这样,罗素的民宿虽然在首签的时间内确实达到了“创造两个全职工作机会”的要求,使他当时续签成功;

但在成功获得续签后,他却忽略了移民法后面对于“维持两个全职工作机会”的规定;

这造成了他和他的太太原本的生活,甚至是说他们共同付诸了那么多心血的民宿事业,都可能就这么毁于一旦。

因为永居申请失败后,就代表了罗素和艾伦将不再具有英国合法身份,能够继续留在这里了。

→ 关于“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当然,申请Tier 1企业家移民签证,

从首签、续签至申请永居,还有很多其他如投资资金、商业计划和“企业家真实性”验证等要求;

但我们今天主要着重在“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上,

这一点也是有些申请人会不小心忽略或者误解的。

1. 首先,“全职”工作指的是:每周至少达到30个小时的工作时数;

这一项也可以通过“两个以上”的“兼职”工作来凑。

举例来说:

如果申请人的企业,能够提供出两个“兼职”工作岗位;

并且这两个兼职工作,每周的工作时数相加起来,可以达到30个小时;

那么,这两个兼职工作就可以被视为“一个”全职工作。

只不过,如果单纯是“一个”每周工作时数超过30个小时的“全职”工作;

超过的时数部份,是不可以做为“另一个”工作来看的。

举例来说:

假设申请人的公司提供了一个每周工作时数为40个小时的全职工作;

那么,这份40个小时的工作只能被视为“一个”全职工作;

多出来的这10个小时,是不能跟另外一份兼职工作(假设刚好是每周20个小时)凑成另一个30个小时,来当作“一个”全职工作来看的。

2. “12个月”不是连续而不能间断的:

举例来说:

同样一个全职工作机会,可以是在第一年满足6个月的时间;

然后在第二年再满足另外6个月的时间,相加起来有达到12个月的时间就可以了。

前提是,这必须是同一份工作。

比如说:

申请人的企业提供了一份“办公室经理”的工作,这份工作在申请人首签的第一年达到了6个月的时间;

到了第二年又达到了另外6个月的时间,那么前后就是可以相加起来的。

但假设第一年的6个月是“办公室经理”的职缺,但第二年的是6个月的“会计师”职缺;

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工作,时间就不能被相加在一起了。

3. 有没有例外可以叠加的情况?

有的,这只针对那些在2014年4月6日之前拿到签证的申请人。

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不论是续签或者是申请永居,可以比较自由的叠加雇佣时数,这包括以下(在申请人的每一段签证效期内):

-总共只聘用一位员工,全职工作24个月;

-或者,聘用一位全职员工6个月,加上另一位全职员工18个月;

-或者,总共聘用4位全职员工,每人各自工作6个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针对以上的“过渡性安排”(Transitional arrangement)只适用到2019年4月6日之前;

也就是说,从2019年4月6日(当天)开始,申请人不论是什么时候拿到签证的,

想要申请续签或者永居,都得按照目前移民法的规定,而不能再根据“过渡性安排”的自由叠加。

4. 哪些文件可以用来证明申请人满足“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Real Time-Full Payment Submissions(实时完整工资支付信息呈递表)

-工资单(Payslips)

-用于确认员工的雇用起始日期、时薪、工作时长等相关资料。这些可以是:

雇用合同、会计证明信、表格P11、P45和P46、P60,以及上面提过的工资单等等。

-用于确认员工是“本地员工”的相关证明资料,这可以是(提供复印件即可):

护照、出生证明(如果是在198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于英国或英国殖民地的员工)、入籍证明、永居卡等等。

5. 如果员工突然辞职,申请人再雇新的员工,在续签或永居时会有麻烦吗?

不会的。员工离职在商业运营中是经常出现的事情,是非常合理并且符合移民法的。

法律只是要求申请人创造2个“就业机会”,而不是2个工作人员。

假如先前的员工走了,又立刻来了一个新的;

你的工作机会,也就是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自然是满足要求的。

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满足移民法中对于“创造工作机会”的相关规定;

那么员工来来去去也是正常的,一般不应该影响续签或者永居的申请的。

今天的文章就大致分享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Tier 1企业家移民签证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随时通过《丽莎知道》免费咨询

丽莎要提醒的是,“雇用员工”绝对是这类申请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且也是申请人不论在续签或者是之后的永居申请都得提前注意跟准备的。

如果在过程中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尽早向专业律师询问。

莎粉们如果有需要,也欢迎直接与丽莎律师行联系。扫一扫,丽莎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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