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1:责任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中第一条款就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安全管理来说,很多单位做不好就是企业负责人的这一条职责没有做好,职责都没有分清,怎么可能做好工作。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成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般发生在小的企业,总共就没有几个人,每个人的安全职责还是有的,只是没有成文。
这种情况都是以惯例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把安全生产责任分给了每一个人,如果人员一直不会变动问题可能不是太大,一旦发生变动安全职责很难交接清楚,最终也就成了糊涂账。
有的人说,“就那点事,谁有空顺便就把事情做了”,如果大家都忙,安全不就没有人管了?
单位小可以是兼职的,但是职责一定划清楚。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成文的规定,但是内容规定的不符合要求,比如有的单位安全都是安全部门的事,而不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样的规定,职责错乱,管理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会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
当然,并不是说责任制文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起草,而是职责的划分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来划分,即使是安全部门的起草,也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拍板。
因为只有单位负责人拍板决定的职责也才能真正在单位内得到落实,比如说安全部门凭什么决定销售部门的安全职责,定下来的销售部门也不一定认可。
因此,建立责任制就是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和义务,同时还有“健全”要求,组织机构变化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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