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之施工责任
《安全生产法》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设施设计》经过审查之后,就已经有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决定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更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这也是保证安全设施质量保证基础。
在勘查和设计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项目的质量就取决于施工质量,从实际的经验来看,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绝大多数是施工过程的问题。
施工单位应该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过程原因的问题承担责任,这也是合理的要求。
这一条还提出了验收的要求,验收不再是由审查机构负责,而是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验收是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设施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没有做到,后续就有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就要通过《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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