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高校的奇葩惩罚折射依法治教之困
虹野:高校的奇葩惩罚折射依法治教之困
文/虹野
因为上课迟到,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的一些学生被辅导员罚抄1000遍“biang”字;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5名男生因旷课被辅导员罚抄表情包;近日,四川工商学院有学生因为逃课,被班级辅导员罚抄3500遍“我错了”……这些“奇葩”惩罚方式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老师有创意,能防止学生再次犯错;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形式主义,浪费时间和精力,不符合大学生的认知水平。但是笔者认为高校的奇葩惩罚不仅仅不是创意,也不能用形式主义来简单概括,而是说明了高校依法治教形势的严峻性。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事实上,每个高校都会制订具体的学生管理制度,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大小事务,事无巨细皆有章可循。比如有的学校在课程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在纪律处分中更是规定“旷课1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记过……50学时及以上开除学籍处分”,可是,高校在具体执行环节中,学生旷课不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去处罚,却让学生罚抄表情包和3500遍“我错了”是何道理呢?这典型的是有管理制度不依。这说明在高校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
另外,对于教育过程中的惩罚权力普遍都在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对于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学生旷课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似乎完全在乎学校辅导员自己的喜好,或抄表情包、或抄“我错了”,这种惩罚和学生的旷课行为究竟是否匹配,这并没有经过论证,惩罚是否适当也不得而知,同样这种惩罚方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也无法预料。如果不具有可持续性,那就意味着这种惩处的动机是出于管理便利而采用“杀鸡骇猴”的方式。这种和现代法治精神明显违背的惩处方式堂而皇之的登陆大学,且被部分人认可赞颂,这种负面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在高校中,随意制定惩处方式的现象并不罕见。如前期某高校教师摔学生手机来惩处学生,还有近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辅导员制定的《平时分成绩加减分准则》,把学生参加活动加减分和学生能否参加期末考试的权力给挂钩。这种出于管理便利的目的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更多的突出了管理者的个人意志,甚至剥夺了教师对于课程的管理权力,和依法治教是背道而驰的。
高校奇葩惩罚不仅仅凸显了依法治教的严峻形势,本来应该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提交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惩处,现在却变成了辅导员根据学生会或者班委会的考勤来决定对学生的惩处,而惩处的方式也是“灵活多样,随心所欲”富有“创意”。这说明了行政权力在高校里面越来越大,辅导员相对应教师来说对学生违纪行为具有更大的惩处权力,以至于高校教师唯一能做的就是用平时成绩来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过度使用平时成绩对学生进行惩处却又违背教学伦理。
因此,我们切勿为高校管理者的奇葩惩处叫好,而是需要理顺高校里面教学、行政之间对学生管理的关系,做到每次惩处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决杜绝个人和部门通过行政权力随意出台侵犯学生权益的低级惩处办法。必须保证高校在依法治教上保证立法(制定制度)在程序上是规范的,避免个人或者部门意志对制度的影响;在内容上是合理的、经得起推敲和辩论的。必须保证高校在规章制度执行环节是严格的,杜绝制度执行的随意性,在制度制定环节中要控制执行环节的弹性,在制定环节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信息化的公开,社会对于高校管理的方式越来越了解,发现了很多不合乎规范、经不起推敲的现象,高校中的奇葩惩处说明了“依法治教”在高校中还没有得到普遍实行,个人和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随意性依然存在。而社会中部分人对高校奇葩惩罚的赞扬,让我们认识到“依法治教”在高校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也说明“依法治教”在高校依然是任重道远。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