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实务系列
在众多采购方式中,招标方式是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但招标方式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需要履行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客观上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更多,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为了使公平、公正与效率达到一定的平衡,需要合理确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那么,哪些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属于以上范围内,且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条款中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中的“等”字如何理解?比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等,是否也必须进行招标程序呢?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除了16号令列明的勘察、设计、监理这三项服务之外,其他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四、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