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向已婚女领导发送不雅视频, 被公司开除后告上法院, 法院这么判
有这样一起案件,男员工在下班后给女同事发“小视频”。公司硬核辞退了他,男员工不服气将公司告上法庭。
那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男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样认定的。
小美(化名)是开开公司(化名)工作保洁小组的组长,小强(化名)是她的组员。
有一天晚上,小美正在家中休息。“叮”的一声,一条微信发了过来。小美拿起手机一看,是小强发来的一段视频。点开查看,视频中赫然播放着一些不可描述的场面,吓得她差点把手机从手中丢了出去——天啊,这是哪里来的“小电影”啊!
小美的老公发现后也十分生气,产生了误解。夫妻二人为此吵得人仰马翻,小美当晚就打了几次电话给小强想质问他,但都被拒接。
接下来的几天,又羞又恼的小美向开开公司提交了投诉书,反映了小强的骚扰行为,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翌日,公安机关就对小强进行了询问。
小强:“警官,这个视频不是我发的,是我朋友拿我手机玩,不小心发给小美的,真的不管我的事。”
警官:“好的,那你朋友联系方式是什么?”
小强:“我不知道,别问我。”
警官:“你的朋友你不知道联系方式?说出来谁信?”
最终,难以自圆其说的小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写下了保证书,希望小美原谅。
与此同时,收到小美投诉信的开开公司也展开了调查。在确认小强的行为后,开开公司向小强出具了《惩戒通知书》,认为其侵犯了同事小美的劳动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工作情绪、工作状态、工作效果及对小美的家庭也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家庭关系不睦,产生了猜忌和怀疑,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小强作出解雇处分。
收到公司的《惩戒通知书》后,小强十分不服气:当时都晚上九点多了,又不是上班时间,公司有什么权力管这件事情!而且警察那边都处理过的,公司还要解雇我是什么意思!
满心不服的小强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小强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开开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案件立案后,法官对小强行为和公司处置过程进行了细致了解,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证据分析后认为:
小强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虽然小强仍辩称视频并非其本人发送、系朋友误发,但其陈述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结合现有证据,可确认小强向女同事发送视频的事实。另外,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都是性骚扰,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小强向小美发送“小视频”就属于性骚扰的范畴。
解除劳动关系有依据。开开公司已将《员工手册》向小强进行了公示,小强经培训,未提出异议,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开开公司处理员工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小强行为进行处置。
保护员工权益和公司秩序有必要。小强虽然是下班后发送的视频,但发送的对象为公司员工,其行为已经对小美心理及家庭生活以及正常工作造成困扰,如不妥善处理有可能导致同事关系恶化、员工行为导向偏差、工作效率下降、工作风气不正等情况,长此以往也会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开公司有权进行处置。
故此,法院认为开开公司以小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合理、程序合法,无需向小强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官说法
现实中,对性骚扰的防范,早就受到立法的重视和关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就特意新增了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2012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现在《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使得职场性骚扰的法律防范与规制愈加完善。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有实效的性骚扰防范细化措施,力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形成企业全员共同防范性骚扰的整体合力。本案中,开开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受到公司规制,并在收到小美投诉后果断出手,就是单位防范和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典型范例。
作为员工,在遇到性骚扰时,要向本案中的小美一样,敢于说不,以果断坚决的态度遏制骚扰行为的发展程度和再次发生的概率,并注意留存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