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精选】“股权转让”一对一咨询案例(20190924)

晓东提问 

专家您好,想请问下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的时候购入一批商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总额为56.5万元。所购商品到达后, 仓管的同事在验收发现商品短缺15%,其中合理损失5%,另10%短缺尚待查明原因。想请问下我公司购进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是多少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陈丽娟 回答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针对您提问的问题,给出以下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上述所说的商品短缺,5%是属于合理的,应计入产品的实际成本,10%短缺尚待查明原因,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之后,转入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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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哈哈哈 提问

我公司的大股东持有我司股份50%,大股东实际上是公司老板的爸爸。现在准备把这部分的股份转给老板的太太。实际上,这个转让,老板的爸爸并没有取得实际收入。现在公司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我司去输转让股份时,税务局却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局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司应该怎么样做才能合理的少交税?

刘彦鹏 回答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9]85号文件中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

1、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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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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