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归一周说20|归类中的乔哈里窗

首先,打个招呼,这两天我在参加商务部举办的RCEP培训网课,所以今天还是彭总担当,明天停更一天,敬请谅解,谢谢!

乔哈里视窗,最初是由乔瑟夫(Joseph)和哈里(Harry)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视窗理论将人际沟通的信息比作一个窗子,它被分为4个区域:开放区、隐秘区、盲目区、未知区,人的有效沟通就是这四个区域的有机融合,有兴趣的可以搜索详细了解一下。

在商品归类中有效信息的获取是最关键的,也是最困难的,因为归类人员—关务—技术,这个中间本身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而归类所需信息与商品信息的又存在不少误区。比如你问这个钢板弹簧是不是汽车专用零件?技术人员的回答当然是专用零件,这样看上去谁都没有错,但实际上把归类规则搞混了。技术人员并不了解归类中专用零件、通用零件的定义,这个显然是没有共识,对于技术人员时存在盲区的,这样确认起来必然不在一个频道。

无论在平时的归类工作中,包括看到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中,我发现很多时候是商品信息确认的问题,也就是说你如何了解了商品的全面信息,是凭自己感觉、常识,还是网络搜索,大多数时候是存在盲区的,见如下分区图。

如果我们想了解有效的信息,必须取得共识,比如有人在问保险丝归哪啊?这显然没有共识,因为保险丝有多种含义,我不清楚你说的是哪一个。仅凭商品名称就归类的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区,因此在提问题的时候,需要具体到型号、图片、中英文品名,越具体,大家的共识就越多,共识越多,就可以进一步探索盲区。

案例一

当事人委托A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申报品名为理化分析测试仪器及装置,申报商品编号为90278099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CIF1237200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燃料电池测试设备,与申报不符应归入90308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2.7%)。

另,当事人委托A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8年12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理化分析测试仪器及装置,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和22332018***,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278099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分别为CIF1855764元人民币和CIF1067324元人民币。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为燃料电池测试设备,与申报不符应归入90308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4%)。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160288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801908.3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73378.25元。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1000元。

【案例分析】从理化分析测试,看上去归入90.27似乎没毛病,但最终结果却是90.30,推测原因,没有了解商品的本质属性,认为燃料电池测试就是属于理化分析,归入90.27感觉品名又容易引起误解,所以就将品名修改为理化分析测试仪器,这么一来看上去符合了,实际上并没有了解商品。

在商品归类上我们必须得了解到自己,哪些是知道的,哪些是不知道的,利用乔哈里窗理论,对商品进行探索了解。

案例二

当事人委托B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用榨汁机、碎冰机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012020***。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中规格型号为11C52G52C50C 的4款商用榨汁机的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509401000,关税税率均为6%。经查,上述4款商用榨汁机的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35100000,关税税率均为8%,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541.1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456.23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整。

【案例分析】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商用的,家里也能用,但在归类里并不是说能在哪里用来确认的,而是设计用途,就是这款商品设计用在哪里的。这个非常关键,如果我们问买来在哪里用,很有可能就归类错误。如果我们知道归类的规则,在用途上确认“设计用途”,有说明书最好,这样就避免信息确认的盲区。

写在最后,在商品归类里,最难的是共同的盲区,这时候我们就用充分调动各方信息资源,像老顽童周伯通一样,学会左右互搏,商品信息的准确确认和归类规则的准确运用。这里面若有一个环节出现偏差,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关于本期的话题,需要不断的实践,才能熟练运用。

我们来练习一个案例,欢迎留言:

甜可可粉, 95 %白砂糖,5%天然可可粉 用途:生产可可风味固体饮料、巧克力固体热饮 包装规格:净重:25千克/袋,英文SUGAR COCOA MIX。应归入子目(   )。

A.1806.10

B.1806.20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

作者:彭旭桂
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报关协会理事
中国报关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兼职讲师,报关Style策划人,
专注于商品归类的技术与管理研究,长期担任汽车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等企业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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