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2月)

一、总局明确税费征收现金收付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现金的权益。一是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二是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三是应当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四是税务机关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人民币现金收付渠道畅通,保证现金税费收取后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和时限办理缴库。

二、三部委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印发),要求海南省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三、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再增新的提货方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监管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四、总局明确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与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调整,一是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汇算地点。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是单位代为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可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三是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四是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五、三部委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衔接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就《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予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起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是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局再推10大类30小类100项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服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是群众诉求快响应。问计问需于民;税费咨询响应;改进服务评价。二是优惠政策直达享。狠抓落地落细;优化享受方式;加强效应分析。三是便捷办理优体验。推行电子发票;简并税费申报;精简证明资料;拓展网上办税;提速退税办理;便利注销办理。四是分类服务解难题。关注特殊人群;优化个税汇算;助力小微企业;服务大型企业;支持区域发展。五是执法维权显温度。推广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加强权益保护。六是规范执法提质效。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七是信息互通减资料。推动信息共享。八是部门协作促联办。深化部门协同。九是国际合作求共赢。优化国别指南;扩大协定网络;便利国际遵从;简化办理程序。十是诚信纳税予激励。完善评价机制;深化结果应用。

七、四部门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一是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三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单位条件为:一是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二是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三是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八、13部委推动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依法履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一是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切实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便利税务注销;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四是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五是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

九、《印花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

十、66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等66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相关链接:

凡人划重点!66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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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百缕,处处为你"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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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印花税法(草案)》VS《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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