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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本条对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只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主动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并且是必须追加,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对于担保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并且只能是在对债务人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促进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主动行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财产遭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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