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本:逃离俗世和宪政(上)
至高的清贫
文|阿甘本
译|蓝江
第三章 逃离俗世和宪政(上)
3.1然而,规则还有一个方面,在这个方面,它们可以视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并不涉及民法或刑法,而是公法。也就是说,即便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可以将规则视为构成条款,用以形成那些确凿无疑的修道和皈依的“政治”共同体。在规则的法律性的基础上,矗立着逃离俗世(fuga saeculi)教义,也就是说,这是信众共同体的构成过程,斐洛开始思考这个问题,而圣安布罗西对其进行了发展。
我们先来看看斐洛的论《论逃离和发现》(De fuga et inventione)。在这里,雅各的逃亡首先是由拉班放弃了对律法的照料,这样,驱使雅各逃亡促成了“苦行之力”,其目的是收回从他们那里不公正地夺走的遗产。在避难和流亡之地(在古希腊语中,phygadeutēria; phygē,意思首先是流亡)就在这里——在对《民数记》35:11-14的一则注解中,说那些非故意杀人的人可以寻求庇护——是一些真正的城,每一座城都代表着神圣的力量。共有六座城:第一座城的作用就是用来寻求庇护,另外五座城是第一座城的“殖民地”(apoikiai),其描述如下:
他们的领袖就是创世(poietikē)之力,在创世之力下,造物主用一个词创造了整个宇宙,其次是庄严(basilikē)之力,借助庄严之力,他可以主宰(archei)正在生成中的诸造物。第三种是慷慨(hileōs)之力,借助慷慨之力,伟大的工匠对自己的造物表示同情和宽宥,第四种是立法之力,借助立法之力,他规定了我们应负有的责任,第五是立法的区分,借助于此,他禁止做不该做的事情(17,95)
于是,逃离是一个通过六座城来进行逃亡或流放的过程,这六座城有着众多构成性的“政治”权力:神的言辞(与大牧首一样),创世,王国,统治,积极和消极的立法。
此外,这些城都是利未人的城市,因为利未人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是逃亡者和流放者(phygades),为了取悦上帝,他们抛弃了父母、子女、兄弟。利未人和牧师受托照顾圣殿和圣像(即秘教的公共职能)。同样,犯有非故意罪行的逃亡者“也要在此侍奉(leitourgousi)”(17,93)。在这则深刻的注释中(这种注释在基督教中流传了很久),它十分悖谬地将流放视为一个“仪式”,即公共性的侍奉,借此,流亡者成为了牧师。
众所周知,圣安布罗西的“逃离俗世”教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斐洛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他无不闪现出原创性。事实上,他将斐洛的注释加入到基督教苦行的基本文献当中,用特别的视角谈到了逃离俗世的问题,其中,弃世和苦行与行使圣职密切相关,即要从事公共事务。不仅第二章再次从文字上重复了斐洛对庇护之城的解释,而且给出了一个意义重大的发展,即大牧首(斐洛将其等同于神的言辞)就是圣子,毫无差池。
若不是圣子,神之言辞,这位大牧首会是谁?在圣父面前,我们听从他的劝诫,因为他丝毫没有刻意和无意的冒犯,在他那里,留存着天国与大地上的万物。因为万物都由神之言辞所限,并在他的力量下凝聚起来,并留存在他内心里,因为在他内心里,万物被创造出来,在他内心里,留驻着上帝的丰满。因此,万物之所以能长存,正是因为他并不容许他所限制的东西有丝毫的放松,因为只有他的旨意才能让万物长存。的确,只要有他的旨意,他就能在他的指令和宗规下检视万物,用自然的和谐来约束它们。(Ambrose, pp. 85/291)
在斐洛的主张和圣保罗写给希伯来人的书信中,言辞与《诗篇》109:4中的大牧首直接相关:
满意的是,他是大牧首。圣父就此而宣誓,说道:“你永远是一位牧师”……这就是上帝的言辞,他从上帝的言辞中承袭大牧首。对于大牧首的服饰,摩西曾象征性地描述了他的衣装,因为上帝的言辞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大地上传播,让所有人都容光焕发,仿佛穿了圣衣一样……基督耶稣是所有人的首脑,人类的整个实体都从他延伸而来,各个部分彼此相连,共同结合成一个整体,同时通过爱构筑为一个实体(同上,pp.88–90/293–94)
这就是逃离俗世的主题,也是修道院的形成,并与教会的实践紧密相联,在教会中,逃亡似乎成为了共同体的真执事(minister):“上帝圣坛的执事就是逃离他自己的人”(fugitans igitur est suorum sacri altaris eius minister; pp. 78/285)在此基础上,逃离俗世就是新共同体,成为新公共区域的基础。
א 斐洛让逃亡成为了一个构成性的政治原则,实际上,他指向了古希腊哲学的一个传统,在古希腊哲学中,逃亡也是哲人完美生活的隐喻。在《泰阿泰德篇》(176a-b)的一个著名段落中,“逃离(phygē)的意思是尽可能像神一样”(phygēē de homoiōsis theōi kata ton dynaton),这就必须要恢复phygē一词最初的流亡的意思(“像神一样实际上就是流亡”)。与柏拉图的隐喻相媲美的,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24a 15-16)将哲学家生活的形式界定为“异类”(xenikos bios)。几个世纪之后,当普罗提诺在《九章集》(Enneads)中将“神圣而快乐”的人(即哲人)的生活界定为phygē monou pros monon,若不失去该形象上的政治性,那么就可以完全理解这句话:“孤独地流亡,并走向孤独”。(《九章集》 6.9.11)“逃离俗世”首先是斐洛和圣安布罗西的政治态度,即逃亡等于构成一个新共同体。
3.2 1907年,伊尔德方斯·何伟根(Ildefons Herwegen),即玛莉亚·拉赫(Maria Laach)本笃会修道院仪式运动的开创者,强调了一份与众不同的文献,这份文献揭示了修行入道和规则,尤其是让人们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自己。这份文献被称为《协定》(Pactum),它出现在布拉加的圣弗鲁科索斯(St. Fructuosus of Braga)的《同修规程》(Regula communis)的结尾处。在公元670年之前,这份文献就是两个派别之间的协议或契约,一方是僧侣(通用“我们所有弟兄”(nos omnes)来称呼),另一方是住持(被称为“主上”(tu dominus)),在协议中,通过规定双方彼此间的义务,来奠定和规范共同体:
于是,带着神的炽热而燃烧吧,看呀,我们所有人列举出来的名字,将我们的灵魂托付于上帝和您,我们的主上和恩父,在基督耶稣的指引下,在您的教导下,遵守使徒的昭告和宗规,以及以往诸教父的权威的裁定,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修道院里。你希望捍卫我们的灵魂,您按照宗规来宣告、教导、执行、惩戒、革籍或矫正(annuntiare, docere, agere, increpare, imperare, excommunicare, secundum regulam emendare),我们希望带着谦卑之心,抛弃所有的傲慢,带着心灵的意图,带着炽热的热忱,带着神的恩典的帮助,不带任何借口(inexcusabiliter),带着神的爱护,来完全服从行事。若我们有人针对宗规,针对您的教导,怀有怨言、固执己见、不恭不敬或诽谤生事(contra regulam et tuum praeceptum murmurans, contumax, inobediens vel calumniator),那么,您有权力召开集会,当众人直面宣读宗规,公开纠正我们的罪行,每一个有罪之人都需要领得起应有的惩处,鞭笞或革除教籍,适当地对应于其不当行为。若有人,与其父母、兄弟、子嗣、亲戚、邻人,尤其是在没有上述的恩父的指引的情况下与同修弟兄进行密谋,您有权力将所有参与此等罪行的人革除教籍,将他们关在小黑屋里关六个月,仅吃面包和喝水,穿着悔罪装或麻布衫,没有腰带,没有鞋子。如果僧侣不是全心全意地情愿接受这种惩罚,他就会被赤身裸体地拖出去,鞭笞72下,褫夺他的修道院的僧衣,用极其羞辱的方式将他逐出修道院(Fructuosus, 《协定》 p. 208; 参看 Herwegen, pp. 2–3)
然而,与僧众绝对服从于住持的权威相对的,是住持用正义和公平来治理修道院的义务:
我们提醒你,我们的主上,如果你不公正地对待我们任何人——这难以置信,上帝绝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若您像寻常人那样,带着骄傲或愤怒来对待我们,或者溺爱一人,而怨恨其他人,或者只管一个人,而听任其他人,那么我们也有上帝赋予我们的权利,通过主牧(dean)和副住持(prior)不带骄傲和愤怒地进行抱怨,副住持会谦逊地亲吻主上您的脚,在您面前详述我们抱怨的细节,您必须耐心听完,谦逊地向宗规低下您的头,纠正你您自己的行为。如果您不想改正您的行为,那么我们也有权力投入到另一个修道院门下,或者在同一宗规的另一个主教门下,或者捍卫教会的大公教廷,请他们来召见我们,他们一旦出来,您可能就得纠正您自己的行为,并践行宗规的教义(Fructuosus, 《协定》, p. 209; 参看Herwegen, pp. 3–4)
何伟根一直在研究该文献的法律含义,认为对于修道共同体来说,该协定具有宪法性质,但他并没有给出结论。“这个表达”,他写道,“就是法律协商的表达,通过协定,一个多样性的团体被统一起来,过着共同封闭的生活。在特定规则的保证下,赋予了住持极大的权力,在修道院形式中,让住持成为了'主上和恩父’。该协定成为了修道的根基,让僧侣服从于住持”(Herwegen, p. 4)。从这个角度来看,他试图证明《协定》可能的影响,一方面是包含在《西哥特法典》(Lex Visigothorum)中的臣民与国王之间的效忠誓言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罗马军团士兵的效忠誓言的影响。因此,十分怪异的是,何伟根仅仅只关注于《协定》与西哥特人的背景联系起来,而从严格意义上将其区别于修道院的修行,他却没有注意到,《协定》有可能成为第一个且是唯一一个社会契约的例子,在社会契约中,人们结成群体,无条件地臣服于统治的权威,授予主权者直接掌控包含着诸多方面的共同体生活的权力。对于霍布斯的协议和卢梭的社会契约,其中君主的主权是没有限制的,僧侣的服从义务对应于住持正义管理修道院的义务。然而,无论如何,最为关键的是,《协定》绝不能等同于私人契约,应该从对修道苦行的契约性和誓言性的讨论中抽象得出问题——即讨论了所有问题之后,这种讨论无疾而终——它让我们以某种方式从整体性上,将规则看成是一个封闭性共同体的真正的特有的建构性文献(宪法,毕竟经常有人认为这些规则就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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