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张家口怀来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29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一般情况下,原告到法院打官司,其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欠款及利息、返还物品等。而打官司是需要时间的,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告可能会转移或隐匿相关资金或财物,或将其财产挥霍一空,从而使得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原告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却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不仅起诉目的彻底落空,而且还白白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财产保全就是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一种制度,它大大降低了判决在将来得不到执行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等的财产进行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需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或金额等,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2、担保。申请人应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等的财产进行担保。如果由案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本人必须亲自到立案庭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一方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如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如果该财物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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