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所指“工作人员”是否仅指单位在职人员?

摘录

问题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工作人员”是否包括仅与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但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具体是指该同志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因项目需要在我中心兼职做项目的人),这类人员出差是否有相应的补助?非常感谢。

回复(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能否对兼职人员发放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根据兼职人员及其差旅活动的具体情况区别确定,关键是看兼职人员受谁委派、代表谁出差。如该同志受你单位委派、代表你单位出差,你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问题二:在职在编人员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像组织新闻记者这种不在编人员出差采访,市内交通费80/天如何执行,记者可以实报实销嘛,或者可以直接发放给记者个人嘛?

回复(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市内交通费按每天80元发放,包干使用。能否对兼职人员发放市内交通费,应根据兼职人员及其差旅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看兼职人员受谁委派、代表谁出差。如该同志受你单位委派、代表你单位出差,你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市内交通费。

我们理解:

以此类推,单位借调借用、挂职锻炼、聘用、抽调人员等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出差,应本着“谁安排谁负担”原则,由所安排出差的单位报销差旅费,而不以人事工资关系为判断标准。

但也有一种情况,比如某项工作、专项任务或联合行动由牵头单位安排或抽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相关经费在牵头单位原则上应由牵头单位报销,若无相关经费安排,牵头单位报销又确实有困难的,则抽调人员可回原单位进行报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