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这些事情要牢记哦~

很多企业经常会发生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交易,税务处理上有特殊要求。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快来学习一下重要知识点吧——

一  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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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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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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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以上海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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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a.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b.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c.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d.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二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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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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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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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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