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诈骗,我是共同犯罪
刑事案件开庭,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会问一下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异议,如有异议,简要陈述。
这个简要陈述,是有门道的。
曾经我有个被告人是这么回答的:我是共同犯罪。
法官当时一愣,并把目光投向了我。我忍住了没笑,微微点头示意。
案件是这样的。
2018年我作为辩护律师办理的一起团伙碰瓷诈骗案件中,有一个被告人尚处于学习碰瓷诈骗的学徒阶段,他还没出师该团伙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个碰瓷诈骗手法说起来很有趣也很招人恨。犯罪团伙几个人,在路上选择没有监控且狭窄的道路,两个人开车,一个人骑共享单车,看到有车辆经过,开车的故意突然降速,逼停后面的车辆,这时候,骑共享单车的就故意撞上后面的车辆,然后倒地,佯装受伤,车主一般都会下车查看,这时候骑共享单车的从怀里拿出准备好的坏苹果手机,要求车主赔钱私了。
我的这个被告人说自己还没学会碰瓷诈骗技术,且腿部有伤,还没来得及诈骗,分到的钱也少,因此在口供中的表述,显得不够“如实陈述”,因此,他没有被检察院认定为坦白。另外,本案没有区分主从犯。
犯罪团伙的几个人也都是老乡,相互之间多多少少有些隐瞒,其他几个被告人在口供中对于我这个被告人是否具体实施碰瓷行为,支支吾吾,模棱两可。
我在拿到卷宗材料后简要分析:这个碰瓷诈骗的事实是存在的,且证据很扎实,如果要找辩点,那就是在坦白上做文章,以追求量刑上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
看完卷宗材料,我到看守所会见这名被告人,他表示委屈,还没来得及诈骗,就被抓了。
我就宽慰他,错误的行为早发现是好事,陷得越深,罪过越大。在交谈中,他也表示了对我的信任,我用通俗的语言和他解释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共同犯罪,并建议他认罪,以求在庭审中能够获得一个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他好像理解了,也好像没怎么理解,但是他知道了他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
到了开庭那天,他还是瘸着腿,法官问他对起诉书有什么异议,他说:我是共同犯罪。
在庭审中,他认罪态度较好,对于自己参与的部分基本能做到如实陈述。对于主从犯认定,我也表达了即使不区分主从犯,也应当在量刑时考虑罪责刑相适应。
后来检察官也网开一面,同意认定他为坦白,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结果认定了他是坦白,也确实体现了从轻处罚。
文末,我想说的是:我当然是对碰瓷诈骗行为深恶痛绝,但是,我坐在辩护律师席位上,我就该履行我的辩护人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