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记得大三那年,学院开设了“知识产权法”课程,第一堂课教授问了全班同学一个问题:“在座的同学有没有知识产权法上的作品?”,全班只有我恬不知耻地举手,教授问我:“你有啥作品?”我回答:“我发表过论文。”教授笑了笑,然后对全班同学说:“在座的你们都有作品,拍的照片、写的文章、画的画等等,这些都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往事犹如发生在昨日,今日的我回忆了当时的场景,发现自己的回答实则答非所问。教授说的是作品的著作权,我回答的是作品的发表权。教授其实早就发现了我的错误所在,但是用了委婉的方式提醒了我,并以此为契机进行了“知识产权法”的授课。
生活是一个有趣的编剧,我接手的第一个上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的案由就是“侵犯著作权”。岁月荏苒,毕业三年的我,仿佛又回到了大学的课堂上,答辩思路的准备、证据的收集,希望自己能对这次毕业后的考试交上合格的答卷。
A地产公司在Y城开发建设了一个项目,主推学区房楼盘。为了吸引外地人到Y城买房,临时售楼处背景墙使用了30幅照片,主要是进行Y城60年(1950-2010)的发展变化,即通过照片的对比展示了Y城从落后的小城慢慢发展成现在鳞次栉比的都市;其中1950-1970这一阶段选用了刘老先生拍摄的10张照片。刘老先生是Y城摄影界的泰斗人物,拍摄的照片办过个人作品展(案涉照片也在个人展上进行过展出),案涉照片毫无疑问是Y城珍贵的历史资料,当时全城只有“Y城晚报”处有一架照相机,刘老先生作为报社的工作人员拍摄了这些照片。(这些照片虽为职务作品,但刘老先生作为事实作者享有著作权)
刘老先生在A地产公司售楼处参观时,赫然发现背景墙处有自己拍摄的几幅照片后不禁纳闷:我的照片只授权了“Y城电视台”,房产公司怎么会有我的照片?再定睛一看,连著作权人都没署名,顿时火冒三丈,立刻联系了公证处固定证据,并向Y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0万,并于《Y城晚报》上赔礼道歉。
我作为A地产公司代理人,虽然清楚案涉行为系A公司侵犯了刘老先生的著作权;但为了委托人利益,必须据理力争;在身处面临不力境地时,必须找到合适抓手,有效减损。对于这个案件,我做了三个层次的答辩:
一、A公司在使用照片时无法获知真正的著作权人,均不符合故意侵权、过失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接到案件后,我向A公司的营销策划部门询问了照片来源,工作人员回答照片来源有二,一为向“Y城电视台”征询的素材照片,二为在Y城建设局宣传厅翻牌的照片。电视台工作人员传送的是电子档素材(电视台工作人员也未说明刘老先生为著作权人),A公司工作人员也未询问著作权;建设局宣传厅内照片也未署名,A公司工作人员曾询问建设局工作人员照片的著作权人情况,建设局工作人员答复:不清楚具体著作权人。案涉照片年代久远,且A公司均以电子形式获取的案涉照片,根据“法律期待性”,要求A公司在使用照片时即刻找到并确认刘老先生为著作权人不切实际。
二、A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案涉照片主要为介绍Y城老城区的人文情怀,记录了60年Y城的历史沿革,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二种情形,并且A公司自知道刘老先生做了公证之后,立刻在背景墙灯箱处标注了刘老先生的名字。
三、刘老先生主张的30万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刘老先生诉状称其所创造的摄影作品为被告销售住宅楼、沿街商铺、酒店是公寓等对A公司的商品房销售起到了广告效应的积极作用。案涉照片主要介绍Y城城北老城区的人文风情,且所拍摄的部分景观建筑现已拆除;A公司开发的楼盘均在城南新城区,故案涉照片与A公司房源销售无必然联系。A公司的商品房卖点为重点学区房、房屋质量优秀、交通便捷等优势,故A公司也未因背景墙的照片获利。
另我于庭上提供了A公司购买其他照片版权的合同,合同约定了摄影照片为2000元/张的付费标准。故刘老先生主张30000元/张标准畸高。
综上,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双重属性,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更注重保护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也构成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若对私人的著作权无理由、无底线的保护,必将阻碍社会发展的进步,与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相违背。
一审法院最终还是认定A公司侵权行为成立,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刘老先生50000元损失,并于《Y城晚报》上赔礼道歉。后因为A公司领导层的原因,该案又进行了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复盘整个案件,自我反思有两点需要改进:
一、我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答辩时,未注意言辞分寸,一些语言伤害了著作权人刘老先生的情感;庭后,我也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虽然法言法语是专业的标志,但是大前提的演绎需要依靠小前提的成立,说话的艺术是我一生的功课。
二、A公司策划部在和电视台索要素材时,仅以电话形式沟通,电视台工作人员发送素材时也在微信上发送,聊天记录也因为时间跨度太久而无法找到;因为缺存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导致了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
这个案件结束后,作为代理人的我给了A公司一些建议,后续该如何收集优质安全的资源?
1、选用古董作品或对古董作品“新作”:作品财产权的保护年限为50年,超过50年的使用时署名即可,另在“古董新作”上注意不可对原作品尽心抹黑、亵渎。
2、可以设置链接,进行跳转:转载不违法不侵权,原作品标注“禁止转载”的除外。
3、选择网站的授权作品:一些网站授权所有人进行下载、复制,A公司在下载时需进行存档、截屏,避免后期被“被钓鱼”。
《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可以承诺案件胜诉,学霸也无法保证每次考试都拿满分。
闭上眼睛,仿佛又回到了教室,黑板上的粉笔飞扬出智慧的形状,老师笑眯眯地看着我,蝉鸣声声入耳,徐徐凉风如期而至。
学习是一生的修行,吾辈当更加勤勉、更加谦卑,将信念放在肩上,轰轰烈烈义无反顾的地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