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不作资格要求,可作实质性响应条件吗?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7-08-29 16:20:56 来源:我要投稿87号令中多处提及资格要求,实际操作中,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实质性偏离、星号指标等概念的法律效果相当,投标人如不符合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偏离或星号指标有偏离,都会造成投标的无效。它们的区别之处可能在于:如果存在资格预审,一般只预审资格要求,资格要求不通过的投标人将被拒绝投标,而未来存在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会被拒绝投标。资格要求的含义投标资格要求,事关投标人切身利益,也涉及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至关重要。那么何为资格要求呢?笔者理解,所谓政府采购资格要求,就是对政府采购投标主体的资格要求和限制,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或通过资格预审,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或者即使参与投标,也是无效的。投标资格设定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国家不同行业的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诸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等。二是,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物业管理一级资格,机电设备安装资格等。三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指标的含义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设置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条款,或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的作用,87号令第五十条也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即:投标文件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或任何一项星号条款,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指标一般用于合规性条款。设定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条款,其法律效果等同设置了资格要求条件,如果有资格预审,可能存在细微不同,不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投标,而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指标不满足的不会拒绝其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现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条款存在偏离,如无异议,则会选择放弃投标,即使前来投标,投标也是无效的。因此,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条款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实质性响应”对供应商能否成功或顺利参与投标活动将起到十分关键的影响和作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的重要内容就是是否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没有响应,就是无效投标,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厂家授权可以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星号指标吗?--应当可以87号令规定,生产厂家的项目授权书不可以设为资格要求,那么是否可以设为星号指标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呢?有专家指出,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作为星号指标或实质性响应的要求,而且87号令还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那么生产厂家的项目授权书如作为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完全是合法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作为星号指标或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是可以的,但禁止作为资格要求。其实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作为星号指标或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的法律效果与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并无太大差别,因为投标文件不符合任何一项星号条款或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依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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