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楼大行基业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1,400元案款。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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