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内连发两起事故,10死9伤9失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事故一:上海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2死4伤
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通报:2021年7月12日4时50分,位于奉贤区青村镇西街2弄1号居民楼三楼液化气钢瓶泄漏发生爆炸后燃烧。
事故造成2名人死亡,4名人不同程度受伤,目前已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目前,已经成立相关工作组进行伤员救治与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二:苏州酒店坍塌事故最新进展:8人遇难9人失联
央广网苏州7月13日消息(记者王锡斐)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通报,现场被困人员总数为23名,已救出被困人员14人,目前还有9名失联人员仍在全力搜救中。
截至7月13日7时,经全力搜救,已救出被困人员14人,其中1人无伤已回家,受伤人员经全力救治,5人生命体征平稳,8人遇难。目前还有9名失联人员仍在全力搜救中。
江苏省长吴政隆了解现场情况后,召开现场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他强调,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安抚好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家属。要彻查事故原因,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01
新《安全生产法》“八不伤害”
工作场所中安全隐患通常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不安全行为。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安全意识,敢于向不安全说不。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状态包括自身的与工作场所附近他人的。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自己工作中和工作场所附近他人工作中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及物体。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场所的温度、湿度、通风、换气、照明、粉尘、气味、噪声等。管理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违章指挥。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安全生产法“八不伤害”原则,请全体企业和员工严格落实。
一、不伤害自己
全体员工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时刻保持警惕之心,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坚决落实以下九不原则: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去碰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不去摸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不进去
➤不具备上岗条件的工作不去做
➤不在精神状态不良的情况下强作业
➤不酒后作业
➤不药后作业
➤不疲劳作业
➤不违规违纪作业
在工作中消除麻痹大意、侥幸心理,积极、认真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种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确保自己掌握和牢记单位内与自己有关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己辨识风险的能力。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拒绝 |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二、不被他人伤害
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工作场所附近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警惕心,消除麻痹侥幸心理,比如:
➤对于违章指挥的情况,要敢于拒绝,以避免贸然作业而造成伤害
➤工作场所附近有违规违纪的作业,要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防止他人违规违纪作业而伤害到自己,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避并及早远离违规违纪作业的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行为的同事,要及时给予提醒,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其
➤发现运转的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提醒责任人予以处理解决,并远离该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状态的物体,要及时上报,并远离该场所或按照操作规程的指引处理恢复到安全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附近安全警示标识存在不足的情况,及时提醒相应的责任人,予以纠正,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该场所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拒绝 |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三、不伤害他人
每个人的生命都非常宝贵,珍惜他人的生命如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坚决履行:
➤不要随意触碰或操作他人的设备设施
➤不要与工作中的他人聊天、追逐、打闹或嬉闹
➤不在他人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而影响他人工作精力集中
➤不要移走他人工作岗位上的任何标识
➤不劝他人操作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作业
➤不劝他人触摸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或物体
➤不劝他人进入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地带
➤不诱导他人心存侥幸心理作业
➤不告知他人不正确的作业程序或方法
➤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在自己撤离场所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的同事
➤发现他人存在有不安全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提醒和制止
➤发现他人工作状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制止
➤发现他人岗位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工作场所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以便其能第一时间撤离
➤遇到他人请示或询问,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实话告知他人自己不懂,不要胡乱告知
➤要积极、主动与他人分享自己所掌握的正确、规范的安全生产知识或技能
➤不因自己违规违纪作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四、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要提醒他人遵规守纪和制止他人出现的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提醒他人不要违规违纪作业,
➤提醒他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要求,
➤提醒或规劝他人远离危险场所
➤发现他人工作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比如安全标识脱落、声音异常、气味异常等,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精神状态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行为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规劝和制止
➤发现他人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发现他人穿戴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必要时予以上报,避免他人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
➤其次,遇到险情或异常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同时及时提醒、帮助他人,以确保他人安全。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五、不伤害设备设施
在工作中,很多安全事故都是源于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对自己工作中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设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或操作设备设施,防止因违规违纪使用或操作导致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时留下不安全因素;若在自己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不要贸然上机操作,而要多向师傅请教,直至自己熟悉熟练为止。
➤其次,不要动用或操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以防止自己不清楚操作要求,导致设备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带来不安全因素。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六、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
在工作中,我们务必要保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条件满足要求,不要随意破坏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比如温度、湿度、照明、通风换气、有毒有害物的浓度等,所以,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决做到:
➤不要随意动用工作场所的任何标识
➤不要随意关闭工作场所的任何设施
➤不要随意打开工作场所的任何危化品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内的温湿度设施、照明设施、通风换气设施、危化品、安全警示标识等存在异常情况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提醒现场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或撤离场所。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七、不伤害规章制度
对于工作中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说明书)、作业基准书等,在没有得到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要私自更改、涂抹任何内容包括版本/状态、正文内容等,以避免他人由此误操作,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主要依据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八、不伤害(破坏)安全标识
对于工作场所中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我们必须做到:不涂改、不移动、不破坏、不更换、不拿走;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应的责任人,必要时提醒工作场所的所有人要注意。
2021版《安全生产法》 |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严格遵章守纪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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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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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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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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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部分内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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