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案件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原创 朱卫江 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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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管辖争议,如遇到原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此前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手续是否一并移送,是否需要解除?移送法院与后受理法院之间对当事人缴纳的财产保全费是否应当在移送范围内?这些问题虽然看似简单,但在案件实务处理中因涉及到当事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及查封措施延续等权益,目前争议较大。故此维权人有必要知晓其中规则及内容,避免因争议导致权益受损。本文笔者简要阐述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01
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移送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原案件受理法院一旦作出保全裁定,只有其有权解除保全措施。在案件管辖移送实务中,原受理法院一般是将全案移送,并未解除原下发的保全裁定。案件管辖移送后现接受案件的法院也并未重新下发保全裁定,在出现案件执行中或财产保全续期办理中,会出现法律文书中下发保全裁定的法院和现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情况,协助办理保全财产查封、扣押、划款的机构和单位会对此提出配合义务的质疑,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正常执行。

如现案件受理法院鉴于办理财产保全续期或执行工作需要,自行下发保全裁定又会出现重复裁定查封,如解除原法院保全裁定又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原受理法院下发的保全裁定在移送管辖案件时应当解除。毕竟今后案件的处理(包括财产保全)均由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执行,为了保障司法程序和实体裁决的协调统一,应当由接受案件地法院重新下发保全裁定更为妥当。当然还需要考虑到原受理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的时间与接受移送案件法院下发保全裁定的无缝衔接,否则可能会造成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因两地法院法律文书的衔接空隙让被保全的财产转移,损害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此,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与重新下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同时办理,由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将文书委托给重新下发保全裁定的法院一并执行。

另上述保全措施是限于诉讼财产保全,如遇到诉前财产保全,在案件移送后,原受理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应当继续有效,并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索引:1、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02
财产保全费是否在案件管辖移送范围

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规定,其被列入在其他诉讼费范围内。由于法院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由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缴入国库。因此,移送管辖案件在办理财产保全费移转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原受理法院提出已根据保全申请下发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不存在退还或移送财产保全费事项;接受案件法院提出申请人未向自己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需要当事人去原受理法院申请退回保全费或由当事人要求原受理法院移送保全费。出现这一状况让申请人无所适从,往往会陷入到四处奔波耽误保全的境地。

笔者认为:案件管辖移送时,原受理法院应当将预交的诉讼费(包括财产保全费)转至接受案件法院。

索引:《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移交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和移转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审查决定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指定管辖的,由原受理案件并收取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时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转至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通过指定银行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下列费用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处理:

(一)根据人民法院裁决,退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从上述规定看出,原受理法院在办理管辖移送案件时应当在移送案件资料的同时将诉讼费移交给接受案件的法院。但在实务中,由于法院办理诉讼费移送手续繁杂,原受理法院一般做法是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直接退还给当事人,由其自己去接受案件的法院重新办理缴纳诉讼费手续,但却未退还财产保全费。这一现象造成接受案件法院在未收到保全费情形下推脱保全工作。笔者建议法院内部应当对此现象形成统一处理方式,不能因保全费的缴纳和移送影响到当事人财产保全权益的实现。

综上,因案件管辖移送涉及到的财产保全需要法院依法协调统一处理方式,避免因处理不及时或存在争议影响到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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